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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湖北红安八尸案:9年未破案,凶手作案时故意穿大2码的鞋(组图)

2024-10-09 来源: 杨律山语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当你早晨起床洗漱,朝气满满地出门上班,等到了单位却发现,满地都是尸体血迹,你的同事们早已被人杀害,他们惊恐地瞪着天花板,仿佛遭遇了什么恐怖的事情。

这不是什么悬疑小说或恐怖电影的开场,这件事真实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湖北红安县上新集镇的居民汪发华走在上班路上,当他走到厂子门口时,突然闻到一股血腥味,工厂也比平时安静不少。

等到再走近一些,他惊恐地发现工厂老板娘陈小润倒在一片凝固的血泊中,脖子处被开了一个大口子,已经死去多时。

等到警察赶到现场,发现工厂里除了他和老板小儿子以外的所有人竟全部被杀害!其中包括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孩子不到10岁,姥爷还等着在孩子的生日宴上吃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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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惨遭灭门

2007年12月27日八点左右,早起上班的汪发华走到了石灰厂门口,感觉到环境有些诡异,平时这时候其他工友早已开工上班,而现在没有机器的轰鸣、没有他人的叫喊,周围过于安静,隐约能闻到一股血腥味。

等到他打算走进去的时候,惊恐地发现地上躺着一具尸体,脖子处被开了一个大口子,周围的血液已经凝固,好像是工厂的老板娘陈小润!

过于恐慌的汪发华逃回镇子上报了警,等到派出所警察到达现场,初步检查之后发现,全工厂除了汪发华和老板小儿子以外的7人全部遇害!

据调查,遇害者包括工厂老板汪世书、老板娘陈小润、三个上了年纪的工人、负责给大伙儿做饭的老板堂妹汪春莲和她9岁的儿子吴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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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害者还不止这些,警方在附近排查的时候发现,距工厂不远处的路边,躺着汪春莲的丈夫吴小发和他的摩托车。初步观测,吴小发同样死去多时,他的尸体还缺失了三根手指。

遇害人员达到8人,其中还包括一个未成年人,49年建国后湖北还没发生过这么恶劣严重的刑事案件。案发不到三小时,省、市、县三级公安就已组建好侦查团队赶赴上新集镇开展调查工作。

二、案件陷入死胡同

根据受害者胃部食物的溶解程度推测,受害者们是在饭后一小时左右遇害,初步推定死亡时间为晚上8点左右,作案工具疑似遗留在屋里的一把染血的菜刀和木棒。

凶手人数未知,但根据案发现场,有五人是在老板的房间遇害,推测当时受害者聚集在一起看电视,而凶手能进入这种比较隐私的环境,且能让受害者们放下戒心专注于电视节目,说明凶手是受害者们认识的人!此案系熟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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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里幸存下来的只有报案人汪发华和汪世书小儿子汪辉。据汪发华交代,他和住在工厂宿舍的工友不同,家就在镇子上,每天准时上下班,吃住都在家里,左邻右舍很多人都能证明,经过排查,警方排除了汪发华的作案嫌疑。

而据汪辉称,他之前一直在武汉跑出租,案发当晚吃过晚饭后,他接到一通电话,有人请他帮忙开车载人去武汉,有充足的不在场证明。很快汪辉也排除了犯罪嫌疑。

警方决定从犯罪动机方面寻求突破口。一般谋杀案,要么为财、要么为情、要么就是寻仇。遇害的8人平时口碑还不错,人也挺好,没什么明显的仇家,也不可能是情杀,那么就只能是谋财了。

据调查了解,案发不久前,老板汪世华想把石灰厂卖掉,去武汉跟小儿子生活,在武汉做点生意,于是向外贴出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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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汪世华跟厂里人说起,他已经联系好了买家,以15万的价格转让工厂,这个消息知道的人不多,如果是为谋财,那么消息可能是从工厂内部传出去的,警方决定调查遇害者的人际关系。

在这期间汪辉向警方透露一条线索,案发前家里发生过盗窃,遗失了1.5万元现金,凶手系大家晚饭时间作案,当时只有吴小发接了一通电话离开现场,晚饭后就发现现金被盗了。

吴小发具有很大嫌疑,其推测很可能是吴小发与他人合谋作案,那通电话可能是同伙得手后报信,两人相约分赃。

即是说,此案也很可能是吴小发觊觎那15万,给同伙传递消息让其找机会下手,之后发生了什么不可预估的事演变为一场命案。

而且根据案发现场,为什么只有吴小发在工厂外面遇害,警方推测可能是凶手请求吴小发骑摩托车载他回去,在路上对吴小发下手,所以凶手必定是吴小发认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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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觉得这条线索很重要,开始着重调查吴小发的人际关系。

吴小发生长于上新集镇下辖某个农村,小学毕业就出来打工,后来认识了汪春莲,两人很快结婚生了个儿子,之后吴小发贷款买了一辆货车为汪春莲堂哥汪世华的工厂跑运输。

吴小发在镇上认识很多有过犯罪前科的朋友,都具有一定犯罪嫌疑,可花费大量时间调查后,发现都不符合凶手的犯罪特征。案件开始进入死胡同。

三、找到突破口

2016年,公安部开展“疑难命案攻坚工作”,攻坚组的专家们重启这个案子进行调查。案发之后共两次大规模采集过足迹样本,有专家提出:没有符合的足迹样本只有说明,要么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走,要么有人把足迹样本藏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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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论得到很多人的支持,立马发通知要求,所有参与本案侦查工作的民警,马上把藏起来的样本上交,不追究责任。

果然收到了很多补交的足迹样本,在这些样本中,专家们找到了案件突破点。在所有样本中,有一个人第一次登记的足迹是40码,与案发现场足迹不吻合,但是第二次登记的时候却变为了42码,而且并没有登记在案,特别可疑。

警方很快逮捕了这枚足迹的主人黄世飞,经过一段时间的审讯,黄世飞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黄世飞系吴小发发小,也是另一个死者的表弟,其经常给石灰厂运输送货。正如之前警方推测,黄世飞无意中得知汪世华将工厂变卖了15万元,财迷心窍的黄世飞打算侵吞这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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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首先将年轻力壮的吴小发约出来,趁其不备袭击了他,之后又找人以打车的名头将另一个身强体壮的汪辉支走,这样厂子里剩下的就只有一群老弱妇孺。

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的黄世飞故意穿着大两码的鞋、戴着手套,丧心病狂地杀害了所有人,但其没想到汪世华早已将那15万存入银行,不甘心的黄世飞只搜刮到3000块钱,趁着夜色悄悄离去。

之后警方动员镇上的人做足迹采集,黄世飞主动报名承担登记工作,偷偷隐瞒下了第二次自己的足迹样本。

案件终于真相大白,恶魔得以伏诛,但还没等到庭审,黄世飞却突然死在了看守所,遇难的8名受害者也看不到法律对恶魔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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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杀人罪相关问题

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将会导致发生的结果,主观上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即“他人的生命”。残害动物的不能以本罪评价,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在不知他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然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的,也不能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可以侮辱尸体罪定罪。

本罪的行为内容即采用各种方式剥夺他人生命,使其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杀人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枪杀、毒杀、刺杀等等,也可以作为方式杀人或不作为方式杀人,但只要剥夺了他人生命,一般都可评价为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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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不被刑法所许可。法律允许的杀人行为一般包括执行枪决、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等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绝大多数杀人行为都具有非法性。

在刑法学界,关于合法杀人还存在安乐死问题。安乐死即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所托,采用注射等方式使其安然离开人世。不论动机,安乐死实质上提前终结了患者的生命进程,也算是杀人行为。

很多观点觉得,安乐死是经过了患者的同意,所以不具有违法性,但在理论上,受害者能承诺放弃很多诸如财产、身体健康在内的很多法益。

但偏偏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所有人都无权放弃自己的生命,主动放弃生命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安乐死哪怕是受患者所托,也无法阻却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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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有荷兰等个别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但在我国,这仍然是一个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有两档法定刑:1、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都能被称为重罪,而法定最高刑能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可以说是性质特别恶劣的重罪。

故意杀人罪作为耳熟能详的罪名,处罚算是所有罪名中最严重的,其在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中所占比例最高,但也只是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才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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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一般包括义愤杀人、大义灭亲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等主观恶性稍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判处的刑罚相较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也要轻很多。

而黄世飞为财残杀整个石灰厂8口人,这放在任何时代都是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理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可惜恶魔在被审判前提前死在了看守所,泉下有知的8位遇难者无法瞑目。

关键词: 屠杀凶手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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