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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下海"公务员可一次性缴费职工医疗保险

2016-04-09 来源: 网易新闻中心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从今年7月起,广州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历史遗留的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当中规定,这部分人群将可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

该通知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按照相关规定补办理一次性缴纳手续。

三类人员适用于该《办法》

离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下称“离开人员”)

“离开人员”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下海”公务员,由于在其“下海”前享受的是公费医疗,而在其“下海”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较短,到其退休时仍未缴满15年,而根据2015年7月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不再允许其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而是要继续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下称“转制人员”)

其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下称“其他人员”)

如何缴费

允许一次性缴费,该《通知》中明确,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月度缴费标准分别为办理缴纳时点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0.26%。

缴纳办法

(一)离开人员缴纳办法

1. 2001年12月1日(属于原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的,花都区为2006年3月,番禺区为2003年5月,从化区为2006年1月,增城区为2005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下同)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2. 2014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3. 离开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申请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前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并扣除原单位已缴纳医保费的工作时间。

4.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转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开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转制人员和其他人员缴纳办法

1.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年限,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2.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制人员及其他人员,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的,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后至缴纳时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3. 单位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按年度分期缴纳应缴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关键词: 广州公务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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