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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是亲家却因一笔保险理赔金闹上法庭

2017-03-22 来源: 小楼一夜听风雨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张某和陆某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在准备结婚前,女方陆某为张某买了一份保额为七万五千的人身险,受益人为张某,被保险人为陆某。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要举办婚礼的时候,陆某在乘坐张某驾驶的轿车回家经过一座水泥桥,忽然轿车失控翻入河中。陆某随后被其父亲捞出,但已溺水身亡,相隔一个半小时后死亡的张某也被捞出。交警方面认为,已取得驾驶证的张某对于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应对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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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不是两家反目成仇并闹上法庭的原因,矛盾的重点在于之前的这份人身险:

保险公司认为,既然保单上写明被保险人是陆某,受益人是张某,那么根据保险法的条文规定,被保险人(陆某)死亡时,受益人(张某)已经先死亡的,七万五千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陆家人)继承。让这个案件更加复杂的是医院并没有能力可以证明张某和陆某谁先死亡,只能判定是同时死亡。

于是保险公司将七万五支付给了陆家人,但这让张家人十分不满,两家人虽然曾经有过沟通,将这笔钱用于购买墓地,但是不知怎的又闹出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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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人认为既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已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将七万五千的保险金交给受益人张某的家人。

为此,张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之后,由于案件的结果对于陆家人有法律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陆家人为该案第三人,于是,本应是亲家的两家人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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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家人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七万五应该给他们,按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陆某)的遗产,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张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保险金才能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否则应由保险受益人(张某)享有,此案中,三个条件都不符合,故七万五千块应该给张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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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以他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为条件,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美国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令》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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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将保险金判给陆家人。法官认为: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事故发生时才成立,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就会丧失,保险金的处理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并且按照我国保险的惯例,习惯上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故而本案中应认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才能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如此也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小编点评:

这个案件看起来复杂,但根源不过是人心贪婪而已。两家儿女尸骨未寒,就为了一笔保险金而翻脸,世间百态尽显其中,实在是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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