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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发声 ICO可受港证券法例规管

2017-09-05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驻香港见习记者 尉奕阳)随着内地对于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ICO)的监管越来越严,这一被市场认为有可能取代首次公开募股(IPO)的集资活动,也引起了境外监管机构的注意。香港证监会今日(9月5日)就此发表声明,称ICO活动在香港有可能受到证券条例监管。

香港证监会表示,留意到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来愈多以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视乎ICO的事实与情况,个别项目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因此将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

香港证监会将ICO活动定义为“一般涉及发行采用分布式分类帐或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码代币”,而ICO计划营办者或会向数码代币的购买者保证,ICO的所得收益将用作开发代币持有人可于日后使用的数码平台或相关软件;并指出某些代币持有人期望可透过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转售代币,赚取投资回报。

香港证监会表示,在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如果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的权益,便有可能被视为“股份”。举例来说,代币持有人可获赋予股东权利,例如有权收取股息,和有权在公司清盘时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

此外,如果数码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举例来说,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向代币持有人偿还投资本金和向他们支付利息。

同时,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计划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那么数码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香港证监会表示,无论是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被视为“证券”。

声明表示,如果ICO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那么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香港证监会指出,鉴于ICO涉及的数码代币是以匿名方式持有或进行交易,它们本质上构成重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该会呼吁投资者,应注意ICO以及与数码代币有关的投资安排所涉及的潜在风险。由于该等安排和有关各方都是在网上进行和运作的,且未必受到监管,因此投资者可能面对较高的欺诈风险。

与此同时,在二手市场买卖数码代币,可能引致流动性不足或定价波动及欠缺透明度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其有意投资的任何产品或业务项目的特点,并在投资前仔细权衡相关的回报与风险。■

关键词: IPO投资基金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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