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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战硝烟再起 “苏稻”线上销售受阻

2017-09-25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国庆中秋临近,传统糕点销售迎来旺季,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纸裁定使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再起波澜,被诉商标侵权的苏州稻香村线上销售恐遇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该院近日作出民事裁定,要求自2017年9月22日开始,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不得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

法院同时要求,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9月24日,苏州稻香村发布声明,称其相关企业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稻香村商标纠纷”一审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诉中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目前已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声明还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和创立者,是稻香村品牌的在先使用者。但对于是否会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声明未作回应。

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是共同拥有“稻香村”商号的百年老字号企业,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同属被诉商标侵权的一方,提起诉讼的则是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眼前这起纠纷仅仅是二者多年商标大战的缩影。

苏州稻香村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1773年,距今已有244年历史。清末和民国期间,稻香村从苏州传到南京、上海等地,从而诞生了第二代稻香村。此后,稻香村又传到保定、北京,诞生第三代稻香村。公开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成立于2004年3月,是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新亚公司及北京新亚公司联合投资成立的。1982年到1989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先后注册了饼干商品商标和果子面包、糕点商品商标,2000年将两商标转让给保定新亚公司,后保定新亚公司又将其转让给苏州稻香村。

北京稻香村品牌始于清光绪21年,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的“稻香村南货店”,1994年组建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2005年10月改制后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自1983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获准注册苏稻商标至2004年苏州稻香村公司成立并受让苏稻商标,在这一时间段内,北京稻香村公司一直在使用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作为其字号及商标,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及苏州稻香村公司未对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三个字作为商标提出异议。

而在2006年初,苏州稻香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后者予以核准,但北京稻香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013年,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于是,苏州稻香村将商评委和北京稻香村诉至法院。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后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后,双方商标大战升级。2016年3月底,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了“稻香村”糕点,发现并非北京稻香村所产,引发投诉。此后,北京稻香村公司分别向北京四家家法院提起诉讼,称苏州稻香村使用与北京稻香村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以及悬挂相似匾额,并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字样以示区别,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北京稻香村的起诉,苏州稻香村旋即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申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商标唯一持有者,并表示北京稻香村是被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传承历史。苏州稻香村负责人曾告诉财新记者,该公司从2005年起使用扇形“稻香村”标识,民国时期媒体资料显示苏稻使用“稻香村”手写体牌匾已有历史,法律无规定这种历史上长期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

2016年5月20日,北京稻香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要求它们立即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并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宣传。

财新记者了解到,法院组织质证期间,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不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向法院表达几点理由:首先,对于北京稻香村已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存在差别,在未认定北京稻香村已注册商标及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其次,在北京稻香村未明确被诉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商标专用权,且仅提交相关网页打印件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的范围亦不确定;再次,苏州稻香村注册取得的第7116769号“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目前处于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即为苏州稻香村公司。该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司法审查阶段,无法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后,北京稻香村未提供相应担保。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向法院补充提交了指控两被申请人侵权的七份公证书等证据。

此后,2017年5月1日,北京稻香村就其主张的被申请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向法院补交相关证据四册3302页。此后,北京稻香村还以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责任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裁定支持北京稻香村的请求。苏州稻香村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北京稻香村在该案中是否具有胜诉的可能?对此,法院给出较为肯定的答案。

裁定书称,一方面,苏州稻香村、北京苏稻在生产销售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上,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对上述产品的宣传推广中使用了“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文字标识,其中均包含“稻香村”文字,与“稻香村”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稻香村”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相关权益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在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上,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商品,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了“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标识。其中均包含“稻香村”文字,与“稻香村”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上述商品与“稻香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

法院认为,据此可以判定,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涉案第“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这一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具有紧迫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鉴于目前临近中秋节及国庆长假,传统糕点等商品处于销售旺季,月饼、糕点等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会显著增加,北京稻香村市场份额会被快速抢占,从而使其利益受到大幅减损。如不责令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京稻香村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损害将会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对于北京稻香村提交的由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责任保险担保函及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法院认为目前能够覆盖被申请人的相关损失,属于合法有效的担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指出,若在裁定执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苏州稻香村因停止涉案行为造成更大损失的,将责令北京稻香村追加相应的担保,如不追加担保,将解除行为保全措施。

责令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停止相关行为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双方存在争议的“稻香村”相关标识问题,可能或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难以识别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的社会影响。法院如采取相关行为保全措施,仅可能对两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不仅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和提供者予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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