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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山东墨龙案是“吃相难看的典型” 实控人罚没1.2亿

2017-10-13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见习记者 李明明)“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三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10月13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通报了证监会对山东墨龙(002490.SZ/00568.HK)的行政处罚结果。该公司涉及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

常德鹏表示,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三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重申,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对于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责,牢牢肩负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同时,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谨记并严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责边界,凡是敢触碰资本市场红线、底线的,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常德鹏说。

粉饰业绩报告涉信披违法违规

证监会认定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致使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以来,山东墨龙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

2015 年一季报通过虚增收入2411.49 万元,多结转成本 6.72 万元。2016 年一季报通过虚增收入4140万元,少结转成本2000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 6140 万元。

2016年6月山东墨龙对其子公司增资3亿元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山东墨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责令山东墨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实控人父子涉信披违法违规 内幕交易

山东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和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为父子关系。

张恩荣曾在2014年9月26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减持比例为1.74%。张恩荣同时也是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内,张恩荣于2017年1月13日卖出该公司股票3000万股,减持比例为3.76%,避损金额约1625万元。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卖出该公司股票750万股,持比例为0.94%,避损金额约1434万元。

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514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44%。

证监会认定,张恩荣所持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决定对张恩荣和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分别为1625万元,1434万元,分别处以罚款4877万元,4303万元。

业绩变脸 股东减持引市场关注

山东墨龙此前因“业绩大变脸”和“大股东减持”被市场广泛关注。“业绩大变脸”始于2016年的10月26日公布的三季报,彼时曾预告2016年度业绩将扭亏为盈,净利润约为600万元至1200万元;但至2017年2月2日,上市公司又修正预告称将会巨额亏损4.6亿元至6.3亿元。在其业绩预告中,解释为是因为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对存货、应收款项、商誉等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及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滑且波动频繁影响经营业绩。

2月6日,深交所下发了一份包含五个质询问题的监管函给山东墨龙,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解释业绩预测“大变脸”的原因。深交所要求其说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减值金额明细等,以及要求量化说明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同时要求其说明张恩荣及张云三在减持公司股份前是否知悉公司2016年度预计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且大幅下滑,并要求报送本次业绩修正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月8日晚,山东墨龙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张恩荣及一致行动人张云三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月16日,山东墨龙发布公告称,张恩荣及张云三减持公司股份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困难,支持上市公司的运营发展,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在公司面临资金紧张时,他们通过减持股份筹集资金以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定。张恩荣在2017年1月13日减持股份时,公司2016年度决算资料正在准备中,未形成初步意见,直至1月25日公司才初步确定2016年度业绩数据以及波动区间。公告表示“上述减持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并未发生在禁止买卖股份窗口期,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月28日,山东墨龙发布2016年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31亿元,同比下降5.1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3亿。快报显示“若 2016年度公司继续亏损,公司2016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月31日,山东墨龙发布2016年业绩公告。因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4月7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由“山东墨龙”变更为“*ST 墨龙”。

不满处罚 曾要求听证

5月12日,张恩荣、张云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及到了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张恩荣、张云三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告知。

但针对内幕交易事项,张恩荣提出,自己虽为山东墨龙董事长,但长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减持时不知悉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减持获得资金是为了给山东墨龙解决资金危机,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张云三亦提出,减持股份数量根据公司需要的资金量测算,且无息借给公司使用一年,不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动机,即使构成内幕交易,但减持股份不是为了个人获利,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社会危害性小。

证监会对此回应称,张恩荣作为山东墨龙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且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张云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减持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二人作为山东墨龙董事长、总经理,有能力控制涉案信息的发布时间,在公司急需资金需要减持股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先将涉案信息公告后再行减持,以避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其交易目的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而内幕信息即包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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