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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2017-11-21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王晓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又向前迈出一步。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1月20日至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考虑到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优化了税收制度,《征求意见稿》保持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与2011年9月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了“选矿”。财税部门表示,这主要考虑大部分矿山企业实行采矿、选矿一体化生产并主要销售选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政策明确,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产品。

《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四大类、146个税目。此前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列明了20多种主要矿产品税目,其他矿产品税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保持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本次立法将资源税税目的确定权限上收。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对主要由中央企业开采的油气资源以及中国储量较大的稀土、钨、钼等重要战略资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固定税率;对其他税目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幅度税率,并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或提出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征求意见稿》基本维持了近年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由地方在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结果,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从价计征,对石灰岩、粘土、砂石等少数应税产品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去年7月起,河北省开始实施的水资源税试点。但这些资源并未纳入此次立法范围。财税部门称,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水资源税制度仍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征求意见稿》授权国务院开展水等资源税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并明确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据财税部门统计,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 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2017年上半年,资源税收入699亿元,同比增长58.2%。

资源税从价计征从2014年12月1日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始起步,2015年5月1日起扩大到稀土、钨、钼等,2016年7月1日起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从价计征,并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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