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04月19日 18.4°C-22.0°C
澳元 : 人民币=4.64
布里斯班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2019-12-21 来源: 39健康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前几天,一位网友在网上发了个帖子,她为了治疗脱发,去药店买了生发丸,吃了一周后开始出现皮肤、眼睛发黄,犯恶心等症状。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为何首乌中毒引起的肝损伤,她打了一周的点滴肝功能指数情况才有所好转。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 1

网友帖子 图源豆瓣 侵联删

有相似经历的网友似乎找到了共鸣,纷纷回帖,开始吐槽何首乌。

网友A:一直听说何首乌能够防止脱发,谁能想到也能让人中毒。

网友B:要正确使用何首乌制品,我有一个邻居就曾经因为何首乌中毒,损伤了肝。

网友C:何首乌为什么会有毒呢?这个说法我从来没听说过。

无独有偶,山东一名50多岁的男性因听说何首乌具有安神、养血、活络等神奇功效,在赶集的时候买了别人从山上挖来的何首乌,每天吃一点。半个月之后,他出现了皮肤变黄、尿黄、头晕、浑身乏力的症状。去医院一检查,医生说是肝出现了问题。再仔细一问,原来他近半个月吃了半斤的何首乌,肝损伤是何首乌中毒导致的。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 2

图源 西安晚报-健康台

这种事情安徽的崔阿姨也遇到过。

崔阿姨的儿子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前,被查出药物性肝功能异常。随着病情的发展,崔阿姨儿子的肝功能快速衰竭,经北京解放军302医院治疗无效,没多久就去世了。原来,崔阿姨的儿子之前因为脱发问题,在4个月内服用了5.9斤何首乌,对肝功能损害严重。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 3

为什么号称“脱发救星”的何首乌,会屡屡发生中毒事件?

原来,罪魁祸首是何首乌中的两大主要成分:二苯乙烯苷类和蒽醌类。

在人体免疫异常活化状态下,何首乌中的顺式-二苯乙烯苷和大黄素-8-O-β-D-葡萄糖苷两大成分更易增加肝损伤风险,具有免疫促进作用的反式-二苯乙烯苷成分则“助纣为虐”,会进一步协同加剧肝损伤程度,这就是何首乌为什么会让损伤人的肝的原因。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 4

不过,何首乌并非对所有人都会造成肝损伤。

2019年4月份,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全军中医药研究所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临床药理研究所联合发表研究成果,首次发现何首乌诱发特异质肝损伤的易感基因,并将该研究成果发表在国际肝病顶级杂志《肝脏病》上。这个研究结果表明,何首乌仅对极少数特定人群有肝损伤风险,对绝大对数人群是安全的。

所以,我们也不必将何首乌拒之千里之外。何首乌应用广泛,具有安神、养血、活络,解毒、消痈等功效,只要正确使用何首乌,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 5

要正确使用何首乌

《中国药典》中介绍,作为中药材,未经炮制的何首乌具有很强的肾毒性,如果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肝肾功能的损伤。回顾前面的何首乌中毒事例,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的人都是在抱着“何首乌具有特殊功能”的心态,私自购买并服用未经加工的何首乌,造成中毒。正确使用何首乌的方法,应该如下:

·分清“生”或“制”

何首乌分为没有经过加工的生首乌和经过加工的制首乌。

生首乌一般用来通便、促泄、解毒,但具有一定的毒性,用量一般是6~12g,如果超剂量或者长期连续服用,会造成肝损伤。

制首乌具有补肝肾、益精血、乌须发等功效,用量一般是6~12g,需要长期服用,但医生会因个人体质而调整疗程。

·要辨证配伍应用

口服制首乌的最佳使用方法,还是辨证配伍应用,即在复方用或其它中药一起辨证配伍使用,也可以在煲鸡汤时放入适量何首乌,或者将何首乌与桂圆、大枣等补药一同熬成羹汤服用,效果更佳。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 6

何首乌虽然无辜地背上了“有毒”的罪名,但是只要我们正确使用,它就是一味良药。

何首乌中毒会引起肝损伤,如何使用才对?药学专家提示2个要点 - 7

有“毒”中药大全

其实,不光是何首乌使用不当会导致中毒,还有很多中药,也带有毒性。文章的最后,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这些“有毒”的中药吧,记住它们的名字,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哦!

植物类:千里光、菊三七、三七、商路、黄药子、苍耳子、蓖麻子、望江南子、相思豆、川楝子、五倍子、柯子等。

动物类:蜈蚣、鱼胆、蟾蜍、斑蝥、猪胆等。

矿物类:雄黄、砒石、代赭石、密陀僧(黄丹)、铅丹等。

你用过何首乌吗?

参考资料:

[1]《何首乌功效多 吃对了才养生》.广州日报 .2018-10-19

[2]《中药“毒”性不等于有毒》.人民日报 .2017-11-17

未经作者允许授权,禁止转载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