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03月30日 19.6°C-21.6°C
澳元 : 人民币=4.71
布里斯班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美国政企关系】被扶持的美国特色“国企”

2020-01-31 来源: 多维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美国国内很多人反对特朗普政府通过强加关税、发布行政令或诉诸国会法律干预市场和贸易活动的行为,因为它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自由市场的原则,也不符合保守派所主张的限制政府角色、规模和开支的理念。那么,美国“政企关系”在自由市场环境中究竟呈现什么样的形态?中美1月达成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后,第二阶段贸易协议的谈判预计将更多讨论中国产业政策、国有企业补贴等问题,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是焦点。《多维新闻》借此推出四篇“美国政企”系列文章,讲述美国自己如何看待和处理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此为第二篇。

美国法律文件和行政规定中并没有“国企”(SOEs)的概念和定义,这是因为美国奉行自由市场经济,联邦及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较少。但是,这并不代表美国没有受联邦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职能和性质上也可以被称为美国式的“国企”。其中的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股权购买、立法控制和资金支持。

在自有资本市场中,所有美国上市企业的持股者都可以是公司的拥有者,股权在市场自由交易。如果联邦或地方政府成为最大股东,政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控制者,公司就有了“国企”的性质,比如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政府收购的通用汽车(GM)。相反,如果政府抛售股权,非政府的组织或个人成为最大股东,公司又会转为私有企业。

股权买卖的另一个例子就是成立于1938年的房利美(Fannie Mae)。当时国会成立它主要是为了应对大萧条。到了1954年,房利美重组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部分归政府所有。直到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要求政府销售所持股份,房利美才成为私人控制的公司。

对于立法控制和资金支持,美国的“国企”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联邦政府公司(Federal Government Corporation, FGC)和政府资助企业(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 GSE)。

类似于机构的“政府公司”

《美国法典》(USC)将联邦政府公司定义为“由美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CRS)的报告,联邦政府公司算是政府的一个机构,由国会立法成立,提供以市场为基准的公共服务,例如规模和功能强大的美国邮政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以及美国财政部下辖的联邦融资银行(Federal Financing Bank)、司法部下辖的联邦监狱产业公司(Federal Prison Industries)等小型专业性公司。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围绕公司设立制定具体的法律,相关设立程序遵照各州的《公司法》实施。不过,美国国会有一部法律不得不谈,那就是1945年12月通过的联邦政府公司控制法(Government Corporation Control Act of 1945,GCCA)。该法将政府公司界定为“政府拥有股份或全资拥有的公司”。

这个法案的作用就是为联邦政府公司提供“金融控制”,即标准化的预算、审计、债务管理以及存托业务。但是,该法就“政府公司”如何组建和运营并没有给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法律中列出了28家纳入管理的公司清单,这导致各个政府公司结构和规范上的多样化。换句话说,在组织和领导架构层面,美国没有完全一样的政府公司。

这也导致一些具有公司性质的联邦政府公司起初未被列入GCCA,比如美国邮政(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USPS)。而一些在功能和职权上都不具备公司性质的联邦公司则被纳入GCCA,比如国家和社区服务公司(Corporation for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CNCS)。该服务公司是“支持美国公民身份,服务和责任文化”的一家机构。

美国行政机构当中没有专门对联邦政府公司进行监督的核心部门。国会两院也没有什么专门的委员会对联邦政府公司开展全面的监督。不同领域的联邦政府公司,相关监督工作主要由该公司所属领域的专门委员会负责。

可以看出,联邦政府公司实际上是私人商业活动、公司和法律三个职能形式集合体,并非独立的公司设置,运营也并非纯粹的商业活动。它的主要职能是帮助联邦政府管理社会、干预经济并提供一定的市场化导向的产品或公共服务,并实现自身收支平衡。也就是说,联邦公司其是也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工具。小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的新政当中,就是成立大量联邦政府公司干预和监督美国经济。

定向化的“政府资助企业”

政府资助企业,处于私人和政府之间,由私人投资和拥有,但设立必须经过联邦政府的特许,运作方式、商业活动及组织架构都受到国会法律的限制和政府的监督。国会成立这种企业主要是为了改善资本市场的效率,弥补自由市场的漏洞,使资本从供应者轻松流入具有较高贷款需求的领域,从而帮助政府支持某些特定领域的政策目标。换句话说,国会对这种私有企业提供了某种隐性的政府担保。

美国现有5家政府资助企业。其中三家为投资者所有,分别为房利美(Fannie Mae)、房地美(Freddie Mac)和联邦农业按揭公司(FarmerMac);另外两家为借款人合作所有,分别是联邦家庭贷款银行系统(Federal Home Loan BankSystem)和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其中,作为美国最大的政府资助企业,房利美和房地美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爆发后被美国政府托管,之后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都等救助“两房”,成为它们的最大股东。

和联邦政府公司不同,政府资助企业并不一定受到联邦的任何资金帮助。真正的资助者实际上是投资者。美国联邦政府救助“两房”曾被批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补贴该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所以,它们属于特殊的盈利性金融实体,更不是银行,也有人称之为美国的“精神国企”。

综合来看,美国的“国企”顾名思义就是政府通过立法渠道成立并代表政府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或机构。中国的国企大多集中在矿产、银行、石油和天然气等领域,而美国的“国企”大多和金融及社会管理有关,竞争较少或没有竞争,有些赚钱,有些不赚钱。比如美国的邮政署曾经多年盈亏,尤其是那些事关政府运营及基建发展的企业则会受到政府的救助或资助。

联邦政府公司可以是政府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政府存在,员工属于联邦雇员;准确说,这种“国企”不一定完全是企业,有的也可以是政府机构,不一定寻求利润,且不受政府监管。而政府资助企业为私有企业,追求一定的市场利润,雇员工资由企业支出,且受到政府的监管和限制。无论是哪种企业,它们都是政府在自由市场运作不当或失效的情况下而设立,服务于联邦政府的目标利益。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