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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禁止贩卖私盐,那咸鱼该如何腌制呢?

2021-10-03 来源: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食盐看起来平平淡淡,但在古代却是不折不扣的战略物资,它对农业社会的价值,不亚于石油对工业社会的价值。

据《说文》记载:生者称卤,煮成者称盐,20世纪50年代福建出土的煎盐器具,说明我国早在5000年前的炎黄时代,就已能通过海水煮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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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盐是常用的调味剂,而在古代,盐常被用来保存食物。对于蔬菜、肉类、鱼类、奶类等易腐坏的食品,盐是重要的抗菌原料,只要用盐将上述食品腌制成咸菜、火腿、咸鱼、奶酪制品,可长期保存,甚至不会变质。

因此,古代的农民经常需要拿粮换盐,制作腌菜。更重要的是,腌制食品的出现,正是让商人们发现了商机,他们可以借机实现远程食品交易,从中获利。

但是,盐在古代是很严格的,历朝历代法律都禁止私盐交易。但有人问了,既然贩卖私盐犯法,那渔民该如何腌制咸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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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私盐的禁运始于何时,因历史原因,已难以追溯,在公元前119年,即西汉,开始实行官卖,禁止民间贩卖私盐,因为史书中记载:“盐始有官、私、盐之分”。

比方说汉武帝时期,对于私盐买卖的刑罚,不只是没收生产工具那么简单,要在犯人的脚趾上挂上重达六斤的铁钳,而从五代开始,就变得更加严酷,贩卖私盐,就是要杀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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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盐就被人们送上祭坛,盐的地位很高,其中一个原因是物以稀为贵,在古代,盐也等于财富,古代的百姓家,存盐很少,所以要省着用,所以有粗茶淡饭的说法。

自宋以后,就有“盐引”、“盐引”可理解为发给古代商人买卖食盐的许可证。于是就有了盐商,其中最盛的盐商是清朝的扬州盐商,他们拥有了盐引,还得向衙门大量盐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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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盐的管理十分严苛,设有专盐制度。

宫廷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盐区,不同的盐区采购、消费特定产地的盐,一一对应,有着严密的规划。因此,清朝设立了专门的盐司衙门,对盐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管理。

官府并不直接向百姓出售盐,而是指定特定的盐商,登记。盐商从盐政衙门购盐,每张票都规定了盐的产地、数量和允许销售的地区,盐商凭票到盐场买盐,再到所列所列区域进行销售。清代食盐专卖制度,其核心是引票。

盐是清朝官府控制社会的重要战略物资,盐引每年可为朝廷带来几百万两白银。因此,官府严打私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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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严格禁止私盐交易,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受惩罚:卖私盐者二千里充军,买私盐者杖一百,也就是打一百板。假如真的打的话,可以把人打残。

但渔民们不能没有盐,在海上捕鱼的鱼必须尽快用盐腌制,以防腐烂。腌制一条鱼大概要用一斤多盐。

而且官盐首先是高价,渔家买官府卖盐,盈利微薄,不能养家糊口;其次是对渔户生产不利,因为渔户出海时间短,长则数月,如果先到官府买盐,还没有捕到鱼,又不利于养家糊口;另一方面,渔户生产时又不方便,长则数月,鱼已腐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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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清代有个规定,渔民若要腌鱼,不必买私盐,直接用便宜的渔盐就行。与官盐不同的是,渔盐都被染成红色,然后晒干,这也是防止有人用盐走私的一种方法。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时朝廷颁布了这一规定,渔民们想到了一个好主意,渔民们可以把多出来的盐贩卖出去,赚取利润。遗憾的是,这个办法也没有实施余地,因为朝廷早就想过这个问题。

为防止有渔民冒领盐钱,官府规定,渔民出海捕鱼,必须报明鱼数,再由人自领渔盐,如果多报鱼数,就意味着你要多交渔税,一般不会有渔民这样做。

盐渍鱼肉需要再交回,衙门有关人员将其存入库里,等待下一次使用。最后,还是封建王朝对渔户的剥削,不给他们一点喘息的余地。

更有甚者,清廷为了将渔盐与普通盐区分开,还将原来白花花的渔盐全部染红,以免有不法分子从中偷奸耍滑。腌制鱼肉中剩下的盐分,必须交还给官府的库房,等待下一次腌鱼。

然而,虽然朝廷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总会有一些偏误和错误,其中见不得人的就不少。

比如,一般一条船发2000斤渔盐,渔民截流200斤走私,相当于3元一斤买来的鱼盐,卖出50元一斤的私盐,一次就赚一万块,试问谁不眼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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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有了利润,许多铤而走险,穷凶极恶的盐枭们才会出现,从事私盐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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