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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岁男孩住福利院不想回家:因为妈妈出狱后对我又打又骂

2022-04-28 来源: ZAKER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彭文甫 樊欢仪 记者 严君臣)两岁那年母亲入狱,作为非婚生子的男孩小卢(化名)从小被托管在儿童福利院生活。母亲余某出狱后,又对着他辱骂殴打。4 月 28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海门法院判决撤销余某为小卢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海门区民政局为小卢的监护人。该案系海门地区首例民政部门提起的撤销监护权案件。

据介绍,小卢是一名 12 岁的男孩。他是非婚生子,不知生父是谁。在他两岁时,母亲余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狱,余某又无其他亲属可以照料小卢,为解决小卢的生活照料问题,有关部门经与余某协商一致将小卢临时托管至儿童福利院生活。

在余某刑满释放之后,虽经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余某就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回小卢照料,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后经多方协商做工作,余某方才将其带回抚养。离别多年的母子重聚,并无母子温情的一幕,小卢等来的不是母亲温暖的拥抱,换来的却是冷漠与巴掌,吃不上饭是正常,母亲的打骂也是常态。

民政部门发现余某不照顾小卢的饮食,且情绪不稳定,常对小卢进行辱骂、殴打。经相关部门商议,小卢回到海门福利院生活至今。小卢在海门福利院生活期间,余某从未进行探望和支付任何费用。小卢明确表示愿意在海门福利院生活。

后海门区民政部门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余某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小卢的监护人。海门检察院同时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海门民政局的起诉。

庭审中,余某承认自己无能力也无意愿履行对小卢的监护职责,同意政府监护,对民政局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并无异议。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 另行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海门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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