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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开讲丨澳洲法律:名誉的价值 (二)

2017-10-20 来源: 沈寒冰 评论0条

本文紧接《沈律师开讲丨澳洲法律:名誉的价值 (一)》。假如一篇诽谤文章或几句诽谤句子之登在报纸的中缝而不是头版头条,那么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就会不同。其次,该报纸的发行量如某些市郊的地方报纸仅几千份,那么和《悉尼晨锋报》这类报纸比所受到的伤害也小得多,赔偿也就相应减少。

因此一个医生被他人在《悉尼晨锋报》上头版头条的大块文章诽谤和一个农妇被地区报纸的中缝的小广告所诽谤,两者所获的赔偿就千差万别了。

对一些名誉并不是很重要的受害者,被告方往往要求审判在陪审团前举行,通过律师对陪审团的引导,达到尽量减少赔偿,而受害者在这情况下最好是要求单一法官审判。

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诽谤,一般都能得到赔偿,问题只在于赔偿额的大小罢了。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个问题,即怎样才能确实保证获得赔偿。一般的传媒都会保险,而受害人为了保证获得赔偿,通常不起诉作者或编辑,当然,在诽谤诉讼中,受害者可以起诉参与完成诽谤行为的任何人,如送报纸的卡车司机,路边的报童,但通常情况下不这样做,因为被告一多,原告律师在法庭上所受到攻击及攻击者也越多,而且如报童,司机完全可能是身无分文的人,无法支付赔偿,因此起诉报纸是较好的办法。报纸若保了险,(这儿专指诽谤险),一旦遭起诉,保险公司会马上参与诉讼,如报纸没保险,这就要看报纸是否是公司并拥有资产,如不是公司仅是商业名字注册,那么报纸的老板的私人资产在诉讼前要打听清楚,否则,即使胜诉,将报纸关闭,报纸老板宣告个人破产,原告也得不到赔偿,这就得不偿失了。

诽谤诉讼可以在地方法院兴讼,也可在最高法院兴讼,和其他诉讼不同,人死后不能再诉诽谤(塔斯玛尼亚例外),而在诉讼开始后,到法庭首次聆听,会有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原告和被告均不允许离境。这块我们有以前的案例参考:【诽谤诉讼】成功为着名调音师解决诽谤纠纷

诽谤诉讼是很难在前知道结果的,尤其是金钱结果,在诉讼前应先估量自己名誉的价值和对方的经济实力。

作者简介:

沈律师开讲丨澳洲法律:名誉的价值 (二) - 1

沈寒冰,教授、太平绅士、律师、澳大利亚新西兰国际公证师学院院士。

AHL法律律师行律师,中资投澳、澳洲上市专业律师

其2009年代理的维多利亚楼花案被澳大利亚最大最古老的《悉尼晨锋报》评价为“改变澳大利亚房产运作”的案例,该判例被收录进《澳大利亚联邦法学报告》并且入选各类法学教科书。近年专业从事并参与大型投资项目的规划和法律工作。

国民党元老,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之一的陈立夫先生亲自为沈律师书斋两次题写“听雪楼”。

沈律师开讲丨澳洲法律:名誉的价值 (二) - 2

沈律师开讲丨澳洲法律:名誉的价值 (二)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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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名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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