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忘拔钥匙6岁女儿“开车”身亡!妻子怒告丈夫和保险公司,法院这样判
今年3月,带着6岁女儿,驾驶小货车去送货的李某。在归来途中,李某为接他人,将车辆停靠在有禁停标志的路边后自行下车,而女儿却一人单独留在了车内。
当距李某离开不到五分钟,这辆停靠在路边的车辆竟自行启动了,如同失去控制一样驶向了路面。忽然间只听“砰”地一声,副驾驶的车门打开了,李某的女儿从车上摔落至路面。
据公安机关介绍当摔落在地的孩子站起时,一旁失去控制的车辆正好重重撞在李某女儿的头部,并向道路右侧的梧桐树冲去,而此时,孩子头部已被紧紧挤压在车身与梧桐树之间无法动弹。在周围行人的帮助下,李某第一时间将孩子送至附近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因伤势严重,6岁的女儿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李某在停车时,只是将车辆熄火,车钥匙未拔出,手刹也未拉,就将其女儿一人留在副驾驶位置自行离开了。女儿在车内无聊,为收听收音机而打开车辆电源,致使车辆发动机发动并前行,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同时,李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但李某妻子吴某即孩子母亲与保险公司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故吴某将丈夫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897432.86元。
保险公司认为:
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因此无法认定李某为本起事故的侵权人,故我方认为该事故不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且死者系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员,不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其进行赔偿。
2、即使李某为本案侵权人,但死者系李某的女儿,根据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不予赔偿。
1、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身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车内,未能对车辆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使用,造成女儿被车辆碰撞挤压致死,故李某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李某的女儿为收听收音机而打开车辆电源致使车辆发动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因6岁的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某及妻子吴某承担。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对该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优先赔偿责任,并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李某作为女儿监护人所涉的责任,因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考虑吴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故在此案中不予处理。
2、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根据庭审质证情况,结合李某女儿治疗及丧葬情况,吴某主张的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为10000元,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该项费用确系处理丧葬事宜所需,法院酌定为3000元。
综上,吴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为890432.8元。其中医疗费为792.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剩余的赔偿费用88964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1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779640元,由李某承担30%即233892元,该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三责险内一并赔付。
最终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吴某各项损失3446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