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26年员工生病打盹5分钟被开除,男子把公司告上法院,公司被判赔15万
广东一名工作26年的老员工,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25日,市第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员工因身体不适打盹被炒
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自1991年11月入职小榄镇一家制品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梁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当天作出纪律处理通知,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6年的老员工。梁某称,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梁某还表示,他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于是,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公司处罚是否过于严苛?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依法订立的《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它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员工手册梁某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的,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且梁某从车间跑出的过程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梁某:员工手册中,对上班时间睡觉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理,而不是直接开除,公司处罚过于严苛。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梁某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
鉴此,法院认定梁某的入职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一点鸡毛蒜皮的理由开除一个老员工,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幸好有法律为咱们劳动人民撑腰!
网友们纷纷为法院判决点赞!
网友评论
Huang:支持判决,这公司不良用意太明显
梁成:必须拿起法律维护劳动者权益
咏:劳动者不是奴隶,黑心公司霸王条款真得治治!
yuan:公司最不喜欢老员工,工龄大工资多,不好管。而对于员工来说最好的年华全部在公司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
娜娜:干了20多年的老员工,身体不适,就休息个五分钟十分钟,不能体谅下吗?真是凉薄!估计平时早就看不顺眼。人到中年失去岗位,再就业不容易,补偿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