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内私自爬树坠亡,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法院是这么判的…
世界上有这么一种人
不管发生什么事情
怪天怪地怪空气,就是不怪自己!
自己走路看手机摔倒了
跑去怪修路的!
“你不修这条路给我走,我会摔吗!”
你咋不怪地球一直转把你转晕了呢?
广州发生了一件事也有点类似
但是别个怪得对不对呢?
近60岁的吴某,去年5月在广州某山村景区,爬上河道旁的杨梅树摘杨梅。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随后家属将景区管理方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
而家属的理由是:你们这儿的树太好爬了!景区没有提示风险!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
据了解,河边的这些杨梅树,属于当地村民委员会所有,也是景区的管理者,其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该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
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
酌情认定景区承担5%的责任
村委会向吴某亲属赔偿45096.17元
这个事情一出来
网友也炸开锅了
死者自己行为不当,应承担后果
@灵魂U香气:一个贼偷东西摔死,还要怪主人没提醒,简直笑话。这都去告,脸还要不?
@小刘_:请景区以毁坏公共财产要求家属索赔树木损失和保养费用。
法律和常识两回事,管理方需尽义务
@大白:这判决个人认为没毛病,老人贪便宜没错,但园方有告知警示等义务,理应负相应管理责任。
不可助长“无理索赔”之风
@我是你姑姑:是不是以后每棵树都要挂牌子?每辆车都限速20公里每小时,这种常识性的东西,成年人本来就该有所判断和甄别,这种责任判定就是和稀泥。
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到底在哪里呢?
我们来看看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李旎律师的解读
吴某自身应预料危险性
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产生。
管理方应做警示,进行必要救助
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医务室相关人员已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酌情判处景区和村委会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