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洲种族歧视,我们需要知道这个“18c”(图)
去的几年中,澳洲联邦政府一直在试图将种族歧视条例(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中第18条的“侮辱”,“羞辱”和“冒犯”这几个词给改成“骚扰”。乍一看去,这几个词有什么区别?明明都说的同一件事。但仔细观察之后我们会发现,骚扰的意思是要给听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感受上的负面情绪。换言之,这就是放宽了种族歧视语言的范围。
开始具体讨论以前,让我们先看看这个传说中18c到底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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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歧视条例18c的核心内容
任何人不得在公众场合下,因为对方的种族,肤色,国籍或者其血统等,做有可能冒犯,羞辱,侮辱他人的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是文字,声音,图片等等。18c在法律上是要与18d一起使用的。18d规定了一些例外:这个行为在善意的前提下,为了表演,表现一些艺术作品;或者为了科学实验,学术探讨;或者在制作或出版一些有种族歧视的文章时,如果所报道的文章内容属实,或者真心认为自己的评论或报道属实。相信大家也能看出来,其实18d的后半段,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媒体人开脱的。法律一定要找到言论自由和消灭种族歧视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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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改18c呢?
总理糖宝在当选的时候并没有计划改动18c,而这次的改动更多的是因为一些高调的案子,比如QUT学生被告种族歧视一案。
在此案中,三名QUT的学生因为没有提前注册,就进入了土著学生专用计算机机房,登陆了计算机,而被赶了出来。之后三名学生在自己的Facebook上写下了事情经过,并评论说QUT不应该用以毒攻毒的方式创造新的种族隔离。而另一名学生也留言写到,我想知道哪里能找到白种人专用电脑房。学校的一名土著人行政人员,看到这些留言之后便去法院告三名学生种族歧视,并要求法院对三名学生每人罚款2万5千澳币。各位看官觉得这算是种族歧视吗?
法院的观点是,不要扯淡,这不是种族歧视。可是过程中这三名学生要请律师,要上庭,还要上课。这期间的心理压力不言而喻。总理糖宝在就改动18c这一问题的采访中也指出,我们并没有淡化种族歧视法,相反,这么做是为了能制定出更有效,更严格的法律,因为这样(改动后的)法律更明朗。
当然,并不是所有议员都这么想,比如劳动党的议员Sam Dastyari就说到,政府这么做是在以冗长的发言来阻挠议事,从而稀释种族歧视法。而这么做是为了在另一条提上议程的法律——剪除大公司的商业税收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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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18c
很多法律政策的制定,都不是单一目的的,而到底哪个才是最主要的目的,我们不敢妄加评论,相信各位心中都有杆秤。就法律层面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首先,如果把冒犯,羞辱,侮辱等词换成骚扰,就会有一个前提条件存在,即侮辱性语言必须和被侮辱者,有一个直接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比如互联网上的歧视,都是间接的,通常是羞辱了一个特定群体,群体中包含了这个被侮辱者。
其次,就18c的立法目的来看,再一次抬高门槛,只可能会背离原本的立法目的。无论换的词是什么,都应该起码与提高社会凝聚力这个目的相符。
第三,目前澳洲的案例里面,法院对现有词汇的定位是:必须要有一个严重的和深远的影响。先不看这些词的具体意思,就已经避免了滥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不是随便说了什么就可以告上法庭并得到赔偿。再具体点来说,目前的文字已经找到了言论自由和反歧视的平衡点。
最后,骚扰这个词(harass)并没有很好的定义。对于这点,澳洲立法委员会特别举出了平等机会法案 (Equal Opportunity Act 1984) ,并指出骚扰这个词的范围很可能包含原本并不在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里的立法目的。
不过,2017年3月31日这一天,上议院以31比28的投票否决了政府对18c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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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18c
首先,如果要以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为基础控诉种族歧视问题,需要证明三个要素:
1. 这必须是在公共场合下的行为;
2. 这个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可能冒犯,侮辱,或者威胁到了一些人;
3. 这个行为必须基于种族,肤色等人种相关的理由。
通常情况下,这三点要素须由原告来证明。原告也有权利向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递交诉状。委员会一般会根据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相关的条例来调查情况,并且通过调节和解的方式来补偿原告。比如,委员会可能会提供相关的法律人员如法官仲裁员等,在双方及律师都在场的情况下,听了双方的辩词之后,为双方提供一个调节方案,例如被告公开道歉,并支付一定程度的费用等等。请注意,一般网络上的谩骂也是可以告的,不过一定要确定至少一个被告。因为网络中的匿名制度,导致很多时候很难确定被告的身份。另外,如我们之前所提的,18c和18d的相关性,18d最主要意义是为媒体的自由言论权而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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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法律18c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时候大家很难用到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原因很简单,因为每个州(除了北领地)都有自己的刑事与民事方面的反种族歧视法。例如在NSW,Anti-Discrimination Act 里面就有提到,严重的种族歧视语言,嘲讽谩骂等,是违法的,最高处罚可以是1万澳币的罚款加6个月的入狱;而机构将可能面临10万块的罚款。并且检察官将会根据案子的情况来作出如何控诉的方案,并不需要我们去找律师并承担上庭的费用等等。
通常我们所担心的,在街上被人谩骂甚至要被殴打的时候,其实并不需要考虑这些法条,更多时候可以直接告对方Battery,即企图殴打。而那些种族歧视的语言动作等,将会被作为企图殴打的证据。
因此,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8c的改与不改,对大部分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影响,而更多的是立法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