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妻子搂抱情夫的腰,他当街三拳打死情夫,夫妻曾嘴对嘴给做人工呼吸
看到红杏出墙的妻子搂住情夫的腰,黄海涛妒火中烧,他再也忍不住了,挥拳猛击情夫,看着倒地的情夫,他的气出了,但却被羁押在看守所,面临15年有期徒刑,而身亡的情夫则丢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妻儿……
2019年6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院(2018)桂09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披露了广西这起情杀案的细节……
广西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书
>>案发
拦截情夫电动车挥拳猛击
黄海涛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在他人生的第38个春秋,他经历了和妻子的感情危机。妻子竺某比他小一岁,大约从2017年9月开始,黄海涛开始怀疑妻子竺某与他人有婚外情。至2018年2月案发前,他经历了5个多月的情感低谷。最令他不能容忍的是2017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有妇之夫梁某主动加其微信说:“你知道我和你老婆什么关系吗?”黄海涛曾追问妻子到底跟梁某是什么关系。
夫妻俩一直冷战不断,终于在2018年2月18日总爆发。当晚7时许,妻子竺某说要参加同学聚会,便骑上电动车出门,直觉上判断妻子晚上出去是去会见情人梁某,黄海涛随即驾驶摩托车尾随妻子竺某至某酒店门口。
黄海涛起初预感是妻子与情夫要在酒店开房,但他后来发现妻子停放好电动车后在等人,大约十多分钟后,梁某驾驶电动车赶到酒店,黄海涛看见妻子搭上梁某的车离开。他判断两人是在有意躲避他,随即驾车继续尾随两人来到玉州区中秀路旧果菜市场门口路段,借着路灯,他看见妻子双手搂住梁某的腰,显得异常亲热,怒火中烧的他,随即加速上前拉扯坐在后座的妻子,并喝令梁某停车,但梁某并没有停车,已被气昏了头的黄海涛拽扯梁某的衣服,最终将电动车拦停,他随即怒不可遏地挥右拳猛击梁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
>>施救
夫妻嘴对嘴给做人工呼吸
当时,黄海涛打了几拳,他已记不清楚,但玉林市公安局南江派出所当晚的出警记录显示,黄海涛当晚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打了3拳。妻子竺某见梁某倒地不省人事,随即拨打122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122指挥中心了解情况后将警情转接110指挥中心,并通知120急救中心。玉林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交接单证实,120医生到案发现场,经诊断梁某已死亡。
黄海涛承认,当时只是想教训梁某,气急之下也没想到出手这么重。梁某被打倒在地后,他又朝其腹部打了一拳,随即被妻子拦开,他就走到一边喘着粗气呼呼地看着躺在地上不省人事的梁某,看到梁某老半天没有反应,他也慌了,赶紧走过去和妻子一起扶起梁某,让其坐在地上进行施救,他和妻子用嘴对嘴给梁某做人工呼吸,但是梁某一直没有反应。
后经法医鉴定,梁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导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干挫伤而死亡。病理检验所见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狭窄,不排除这些病变对死亡过程起加速作用。
>>索赔
死者家属索赔76万仅获赔3万
案发后竺某承认,她与梁某发展成情人关系有几个月的时间了,梁某与她在多个宾馆开过房,都是用梁某的身份证开的房。
44岁梁某的身亡,令其近90岁的父母悲伤不已。梁某还留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和一个女儿,均未成年。梁某的妻子认为丈夫当街被人打死,要求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死亡赔偿金566480元、丧葬费30120元、抚养费11368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在内的合计764281元的赔偿。但黄海涛的家属仅代其赔偿了3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民事部分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庭审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15年
2018年11月22日,玉林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海涛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玉林市中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梁某的父母和妻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1月16日、4月18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当庭承认有罪 请求改过自新
被告人黄海涛辩称,其承认有罪,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黄海涛的辩护人、广西毅少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毅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涛的罪名有异议,认为本案系婚姻家庭事务纠纷,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黄海涛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黄海涛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认罪态度好,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也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0000元。林毅认为,被害人梁某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被害人对案发也有过错
经过庭审质证,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海涛的行为属故意行为,不是过失行为。
经核查,被害人梁某是有妇之夫,与被告人妻子认识后,双方关系暧昧,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并多次开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的行为,有违伦理道德,也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是对他人及自己家庭不负责任。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经核查,被告人击打被害人倒地后,其伙同妻子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在明知其妻子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首的行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涛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静海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67条第一款、第36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海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黄海涛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7228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已赔偿30000元应予减除)。
6月5日,华商报记者采访林毅,询问黄海涛与妻子是否离婚以及一审判决后黄海涛是否上诉,林毅表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不便透露。
>>说法
面临出轨行为
尽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解决
黄海涛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本案涉及婚姻家庭,这样的案子有什么警示意义?6月4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
赵良善表示,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分子对伤亡结果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无所谓的态度,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对于他人受伤或者有可能重伤致死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案情中提到“被告人黄海涛怒不可遏地挥右拳猛击梁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又朝其腹部打了一拳”,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海涛打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攻击性和主观故意,无论是激情犯罪还是冲动犯罪,被告人黄海涛为了发泄愤怒情绪,客观上实施了对受害人梁某重拳攻击行为,而且对于梁某可能受伤或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造成了受害人梁某重伤致死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伤害罪(并非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赵良善认为,被害人梁某行为有违伦理道德,也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是对他人及自己家庭不负责任,且梁某存在挑衅行为,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从民事角度来说,涉案赔偿主要案由为侵犯生命权赔偿,我国侵权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梁某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所以,梁某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黄海涛的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面临出轨行为,尽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若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可与过错方友好协商;若无和好可能,就应该积极搜集证据,提起离婚民事诉讼。”谈及本案的警示意义,赵良善特别提醒:出轨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诚的原则,属于违法与不忠行为,对夫妻一方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存在过错。但是年轻人对于这类行为一定要理性处理,不能因为一时冲动或愤怒引起不可挽回的后果,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作为离婚的一项法定事由,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资深律师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被告人拳击他人头部的行为,属于主动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一种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法院的定性并无问题。”曾杰认为,被害人梁某是否存在严重过错,主要看事发当时梁某的行为对矛盾激化是否存在过错,这会成为影响法官量刑的因素之一。“这类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只会支持赔偿直接物质损失,比如丧葬费,医疗费等,但不会支持死亡赔偿金,因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而是未来间接损失的量化,所以本案民事部分的赔偿不高。”曾杰表示,该类案件最大的警示,就是凡事要三思而后行,时刻要以法律为行为尺度,切勿因为冲动而失去了自由甚至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