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猪手"颤抖吧!上海第一例刚刚判了,男子地铁上猥亵3名女子被判6个月(组图)
一直以来,
发生在地铁、公交车上的
“咸猪手”行为,
让不少女同胞深受其害。
以往这类案件里的“咸猪手”
大多被处以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违法成本不高。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今天(10月15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
上海首例轨交“咸猪手”入刑案件
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
上午9点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与一般的“咸猪手”相比,
本案为何定性为强制猥亵罪,
而不是作为治安处罚?
听听法官怎么说↓
本案中,被王某某猥亵的三名女子中,只有一人报了警。司法机关呼吁,为了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严惩犯罪,也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要敢于发声制止,并且及时报警,如果当下不敢声张,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及时离开现场,哪怕没有到站也立即下车,下车后再报警,也是有效保护自己的方式。
(网络配图 与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