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 四中全会这些言外之意你读懂了吗(组图)
为期四天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结束后,一份会议公报列出了中共想要“坚持与完善”的十三项重要制度——这之中,就包括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关于香港未来的局势和规划,中共四中全会公报的字里行间,其实给了详细的答案。(新华社)
在这份几千字的公报中,直接与香港相关的只有这一段,但当中,其实传递了不少对香港未来至关紧要的讯息。如下先给出与此有关的全文,供读者参考。
“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必须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
(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健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确保香港、澳门长治久安。
(三)坚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共同愿望,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共同反对“台独”、促进统一。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那么,对于上述文字,该如何具体解读呢?本文就来详细谈谈。
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这个“方针”,无疑是要求涉港各方,要搞清楚整个“一国两制”的原则。这种原则,正是具有指向性和引导施政作用的原则,也因此,“准确贯彻”才具有了独特的意思。
二、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什么是“宪制秩序”?这其实是整个中共治港工作的大纲领,也就是根据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所确定的原则。这便要求建立有全局意义(“全局”即是指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本意所指)的一个体系,而且要“维护”,因为如今已有人在挑战它了。
三、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这其实是两个层次的阐释,首先是“一国”与“两制”的,然后是“两制”所指的“尊重差异”、“全面管治权”、“高度自治权”三个方面的统一认识。在其中,又有一对辩证关系,就是“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这是了解“一国两制”原则,据此设计和建设所有香港“政治”制度的指导,但其中又存在着指导北京处理香港工作的意思。
四、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目前,港府显然对香港施政与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没有太多注意,甚至在施政过程中,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的确应该要“完善”。而要完善的,既是“制度”,还有“机制”,也就是如何执行,是要让大家看的见和参与到里面来,而不是以前很体谅、较宽松的那种。对比以往,中共官方大多使用“爱国爱港”,但这里只是用“爱国者”,这一点显然是更强调了今天香港的情况,其实里面还有一层意思,就是什么人是“爱国者”,这里隐含着对之前的“爱国爱港”人士的掌握,或定义是不足或者不严谨的,而现在要更明确了。
五、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健全”是指今天存在大量的不足,与“完善”有差异,也就是更为缺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完善”,好像就是要完成所谓的“最后一公里”了,但“健全”,就说明其存在根本意义的缺陷。这其实是种较为强烈的批评。
显然,针对“全面管治权”这项议题,确实是“不足”,而不是还没有完成。首先,就是香港人很多都不认同“全面管治权”的说法,特别是相对于很多香港人都认“一国两制”的原则。还有,就是“制度”,显然有个“说法”是不够的,而是要有制度。
那么,需要建设,需要的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既有概念和认识层面的,也有现实层面的“全面管治权”。该段话相对于前面一大段的“方针”,这里就是要“实践、落实”,下面的内容就是存在“不足”,因而要“健全”这些不足。
六、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这是第一项,也就是抓着牛鼻子,“领导班子”就是牛鼻子,这在最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那篇《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一以贯之》的文章中就很清晰,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而这个“解释制度”,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起点,权力和合法性来源。如何将宪法、基本法与香港的政治现实连接起来,目前其实是只有两个路径:修改基本法和释法。修改显然不能经常做,但国家与香港之间,确实是面对不少治理挑战,既然是要“依法”处理,那就只能够通过“准确”执行基本法才能做到,那就可能要通过更多和更细腻的释法来完成。更关键的就是在香港,不少人认为,基本法的解释权,只能是偶然和特殊情况才用的,而且北京已经用的很多。
但北京不这样看,甚至认为不足,所以必须将其“制度化”,也就是将“释法”提升为一项主要工作和手段,通过“释法”,将中国人大对法律的认知延伸到香港,通过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中,将“释法”常态化和制度化。而香港政圈中传言的那个可能到来的23条释法,便可能就是一次具里程碑意义的起点。
谈到这个“各项权力”,北京讨论的“全面管治权”是一项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中央政府的权力,香港必须正本清源;其次,北京要“依法行使”,这样的说法就是一种宣示,根据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给予中央政府有关“全面管治权”的各种权力将会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被积极“行使”。
七、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这里的动词是:“建立”,“健全”。建立就是之前没有,健全就是之前有缺陷,现在要补强,针对“国家安全”这项议题目的就很明显,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这里所说的就超过了之前一般认为的只是23条立法而已,并且指出要包括司法和执法层面的工作,北京在这个议题上的企图心和魄力,不应该继续被轻视。
而“强化执法力量”,“强化”这个词是明显的,定调的意思也很清晰,针对的是“执法”的“力量”,今天的力量是不够的,这一点在反修例骚乱期间执法过程中是明显的,如何做到,是我们接下来需要留意的。
八、健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健全”这个词还是要与“完善”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今天的“负责”是不够的,里面可能有对之前“问责”的内涵不足的原因,也就是说,今天的“负责的制度”没有足够提供“问责”的空间或机制。
九、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句话的重点,其实是最后一句。如何“着力”,“解决”,什么是“影响”着“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那些“问题”,这就让“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有了落脚点,而不是只是空谈,因此,香港的关键点,还是要回到什么是“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
十、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这里突显了“公职人员”和“青少年”两个对象,而重点是前面的“公职人员”,意思是明显和直接的。而“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这里的内涵就更直接了,完全是在“爱国”这两个字,要注意这和之前提到的“爱国者”是如何关联起来的,也就是说,未来要栽培港人治港的人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