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旺角骚乱”的“女村长”暴动罪成立!她被判入狱3年10个月...(组图)
「占旺女村长」毕慧芬被指参与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骚乱,被控两项暴动罪名。她否认控罪受审,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练锦鸿今(26日)指,每人有争取自由民主公义的权利,但这不能凌驾他人安居乐业的权利。他又形容,先天不足的毕选择用非法手段,以获得同辈赞赏及争取民主自由,是值得同情,但这不是逃避刑责的借口,最终判囚3年10个月。
被告判刑前欲亲自求情
被告毕慧芬(24岁)被裁定于2016年2月9日,分别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与鼓油街交界,及豉油街与弥敦道交界参与暴动。她早前受审承认有份掘砖,而案中无证据显示她曾直接袭击警员。毕今表现紧张,听取判刑后大喊「法官阁下!」盼能亲自求情。
大律师郭憬宪求情望法庭采纳感化官建议,判处1年6个月的感化令。他指被告的能力有如高小学生,行事未必想及后果,若借此案向社会传递阻吓讯息,效用有限。
见情况升级仍帮忙掘砖
练官引述上诉庭就杨家伦案所下的判词,指每人有争取自由民主公义的权利,但这不能凌驾他人安居乐业的权利,亦非破坏社会安宁、损害他人财物的抗辩理由及减刑借口。他指毕目睹情况升级,仍留在现场帮忙掘砖,以4年6个月作量刑起点。如判处感化,会令社会误以为街头事件不论多暴力也可用感化令处理。
参与社运自我形象提升
他认为,毕的智力和社交能力低于常人,在学业方面以及与同学相处也不太理想,至2014年参与民主运动受到注目,自我形象得以提升。练官又指,精神与心理报告显示毕的智力足以分辨对错,他相信毕渴求民主自由,但同时也可能是借此获得在其他社团得不到的存在感与认同。
同情被告却不能避免刑责
他形容,先天不足的毕选择用非法手段,以获得同辈赞赏及争取民主自由,是值得同情,但这不是逃避刑责的借口。练官按其背景酌情扣减8个月刑期,每罪判以3年10个月,同期执行。
重申司法机构非置喙之处
练官又表示,争取自由民主公义不是绝对的权利,须同时尊重他人的意愿及受法律约制。他称,法庭在争取的过程中无直接的角色,法官只按个别指控及证供,裁定该名被告有无犯法。至于法例是否不公不义,或应否执行或遵从,自有现行程序处理和修改,司法机构非置喙之处。
案件主管为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督察刘彪俊,他强调警方会竭力追究暴力事件。而被问及7月21日白衣人袭击事件时,他称不会评论近日的事件。
案件编号:DCCC5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