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新州), 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澳大利亚(新州),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什么是一份有效遗嘱的必备要素?
根据澳大利亚(新州)法律,一份有效的遗嘱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遗嘱必须是书面的:这一条件要求遗嘱需要打印或者手写成书面文书。但是,遗嘱并不必须以规定格式写成,也不必须有相关证明条款(attestation clause)(Section 6 Succession Act 2006 (NSW)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ct”)。
遗嘱订立人必须在 2位或2位以上 的见证人面前签字 :我们建议见证人不要是遗嘱未来的受益人,以免对后续继承造成纠纷。(Section 9 & 10 of the Act)。
遗嘱订立人必须有意向且完全自愿地订立该遗嘱,年满18周岁(除非已婚),且具有遗嘱订立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 。
除此之外,遗嘱也应当包含“剩余遗产条款” (residuary clause)。此条款事关遗嘱订立人在对动产和不动产做出安排以后,如何对剩余的遗产进行处分。实践中,遗嘱订立人通过此条款来安排除了遗嘱特别提到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归属。
如果遗嘱订立人曾经订立过遗嘱,那么新的遗嘱一般应该宣布将以前的遗嘱撤销,或者说明如何与以前的遗嘱相互关联。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授权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订立,修改或者撤销遗嘱(Section 16 of the Act)。除此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为缺乏遗嘱订立能力的人授权或订立一份“法定遗嘱”(statutory will)(Section 18-26 of the Act)。
二、什么是“遗嘱订立能力”?
遗嘱订立能力目前在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广义而言,根据相关判例的原则,遗嘱订立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来说明其具有遗嘱订立能力:
了解订立遗嘱的法律意义,即在遗嘱订立人过世以后,其财产将由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继承。
了解一般情况下将要继承财产的准继承人。
了解其自身的财产情况。
可以进行理智的思考,没有相关精神问题或者精神疾病。
三、在律师与遗嘱订立人会谈时,第三人是否应该参加会议?
实践中,遗嘱订立人往往会由家人陪同一起来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会见。那么,在与遗嘱订立人会谈时,其家属或者朋友作为第三人是否应该与其一同与律师会谈呢?答案一般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律师需要得到遗嘱订立人不受干扰的遗嘱陈述,而第三人的在场很有可能影响遗嘱订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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