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杀人柜”受害者获3.2亿天价赔偿:人命,可以用金钱衡量吗?
几个月前,曾经沸沸扬扬的宜家“抽屉柜压死男童”事件有了结果:宜家向受害者家庭支付4600万美元(约3.2亿元人民币)的赔偿。
动画还原悲剧现场
而前几天,一起很多人挂心的交通肇事案,又有了新消息。
《南方都市报》报道,去年“玛莎拉蒂司机醉驾撞宝马”的案件中的几位受害者,在今年1月开庭后至今,再也没收到过被告方的任何赔偿款。
2019年7月3日,司机谭某酒后驾驶玛莎拉蒂飞速追尾一辆等绿灯的宝马车,宝马车瞬间起火,后排2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全身大面积烧伤。
今年1月开庭,为什么到了5月还没有宣判?
媒体报道说:“庭审后,双方曾多次调解,肇事司机谭某方称愿意合理合法补偿受害人,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一直未果。”
很多人认为,这就是一部分原因:
有受害者家属坚决要求死刑,而烧伤患者的治疗费堪比天价。然而,肇事司机谭某只是刚毕业的学生,如果没有家人代为支付赔偿款,她是赔不出多少钱的。
但是,谭某家人代赔的要求,是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让谭某减刑,但受害者家属又不愿意——案件于是成了一个死局。
其实,早在去年新闻刚出、谭某被爆出富家女身份时,就有网友发起过投票:
“钱不能买命”,这是大多数人的共识,然而我们却会发现:同样是伤害案件,有人获赔多、有人获赔少;法律实践中,犯罪者能通过更多的赔偿获得减刑……
人命的价值、死伤者的牺牲,真的能用金钱衡量吗?
这个问题虽然看起来十分冷酷,却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考。
人命的行情 皇帝都会打听
今天我们一直强调的“生命无价”,其实是一个现代概念。在中国古代,不论是补偿死者、还是为了逃避死刑,花钱买命的故事,一直都写在律法中。
汉惠帝时规定:“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按照估计,那时候出6万钱,就可以免一次死罪。
《金史》中记载,金始祖完颜函普在调解部族冲突时规定:“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
从此,“杀人偿马牛三十”成了女直部族的规矩。
大多数人最眼熟的完颜家族 | 《射雕英雄传》剧照
《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42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人命不仅可以赎买,还有贵贱之分。
清朝雍正十二年,户部和刑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到了咸丰年间,皇帝曾经问起福建的一场死亡30人的械斗:“命价每名若干?” 福建布政使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西班牙银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1839年,英国水手在香港九龙酗酒闹事,因为禁烟政策,英国商船被从广东驱离,只能在香港集结。
在与当地村民的冲突中,有水手打死了农民林维喜。这就是为鸦片战争埋下伏线的“林维喜案”。
林则徐根据国际法准则据理力争,要求英方交出凶犯,而英国驻华的高级官员义律为了颠倒黑白,向死者家属提供了1500元的抚恤金,换取了林维喜之子林伏超所立的字据:
“此安于天命,不关夷人之事。”
对于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现代的人来说,“生命无价”都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是,回顾历史,我们就会发现,人命只不过是一项可以兑换的资源。
现代社会
死亡赔偿不再是“买命钱”那么,现代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就不是“买命钱”了吗?严格来说,还真不太一样。我们来看看另一场造成重大伤亡的交通肇事案:2018年7月,杭州司机陈某驾驶奔驰先后与4辆机动车及行人相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
这一场事故,法院是怎么判的呢?去年7月15日一审宣判,陈某交通肇事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金约等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法律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换算下来其实是这个家庭本不应支出的部分:用于医疗和丧葬的额外支出、死者本来正常工作能赚取的工资、死者应该为家庭履行的抚养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的相关事项 | 图:同人法律发现了吗?由死亡引发的赔偿金,现代法律从来没说过它兑现的是“人命价值”。对于法律来说,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代表了法律对犯罪者的惩罚;而附带的民事赔偿,则是违法者理应对受害者支付的补偿。用钱获取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弥补自己的过错,这是合理、合法的事情。而家属拒绝赔偿、拒绝谅解,要求严惩凶手,同样是合理、合法的事情。
不可否认,赔钱减刑的确可能被当成脱罪的漏洞来利用;但另一方面,积极赔偿可换取减刑,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犯罪人弥补被害家属在生活中的经济缺失,也为无意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提供了一个机会。如果没有积极赔偿减刑的规定,也许会让很多犯罪人干脆破罐子破摔:“反正都被判死刑了,我为什么还要赔钱?”埃米尔·布伦纳在《正义与社会秩序》中说:“一种态度、一种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它就是正义的。”现代法律不会为人命定价,它能做的是在悲剧发生后对受害者尽量弥补。
利益和生命,可以兼得吗?在法律之外,还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吗?其实,现实中不乏把人命当成一笔“生意”的企业。迈克尔·桑德尔在伦理学名著《公正》一书中讨论到了福特平托车案。事情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平托车当时很畅销,但人们发现,它有个安全缺陷:在被严重追尾的时候,油箱容易起火爆炸。
于是,福特公司算了一笔账:如果不作为,平托车的这一缺陷会导致180人死亡、180人烧伤。按照法定赔偿金的数额,赔偿款共约4950万美元。如果要为市面上所有的1250万辆平托车进行改装,总耗资将达到1.375亿美元。显然,前者更加合算。于是福特公司就选择了不作为。不过,随后福特公司被法院多次罚款,并且引发了公众舆论的愤怒。1981年,平托车停产。
企业为了私利而枉顾消费者的安全,显然是违背人性的。但是,当公众的经济利益与人身安全无法同时兼顾,我们确实会遇到决策上的难题。美国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就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
假设预算有限,有人建议花1万美元为社区安装一个红绿灯。按照估算,这可以使致命性交通事故的危险从1.6%降低到1.1%。你应该花钱修这个新红绿灯吗?
这时候,如果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就会陷入一个悖论:如果我们真的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就应该在每一个路口都安装上红绿灯,在每隔几百米就设立一个医院。同样,作为个人,我们应该去驾驶有全套最新安全设备的汽车。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个路口都有红绿灯,我们也不会随时随地都能找到医院,还是会有很多人购买安全性不高的汽车。由于“稀缺”这一普遍状况,我们不可能投入无限的资源,去确保每个人的生命都万无一失。所以,无论在公共还是私人决策中,我们有时为了节约一些钱愿意用自己的生命来冒险。
搭乘超载客车,一种安全风险高、收益低还违法的不理智决策,不要学习!!!
但是要注意,这一点与福特公司的决策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福特公司是为了企业的利润而牺牲公众的安全,而大众更认可的,是在属于自己的利益和安全中做出理性的取舍。开头中宜家3.2亿的天价赔偿,也不单单是对受害者家庭的补偿,它还传达了一种积极的信号:生命无价,企业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微小的安全隐患。
明白了这些,我们就可以回到刚才的例子,并做出回答:按照经济学家的计算,我们可以为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付出约1000万美元。红绿灯减少的车祸死亡危险为0.5%。因此,安装红绿灯的预期收益是0.005×1000万美元,即5万美元。这种收益估算大于成本1万美元,应该批准该项目。
我们一边说着生命无价,一边又计算一个死者应该获得多少赔偿、为挽救一条生命应该付出多少成本,这矛盾吗?数据虽然是冷冰冰的,但是,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正是有了这样的衡量标准,司法的正义才能尽可能地实现、决策机制才能更好地运转。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给每一条人命标上数字,而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权益。任何能够计算出来的数字,都绝不等同于人命的价值,须知:“生命权是“至高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所有人权的前提。”
——联合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般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