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应从驻港“国安公署”权责范围看到自身能力危机
在陆港两地与国际社会引发高度关注的“港版国安法”立法工作获得重要进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6月1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港版国安法”的详细说明。
说明显示,北京将因应香港国安工作需要,根据“港版国安法”规定,在香港设立两大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和中央人民政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国安公署”),并对这两大机构的人员构成与权责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法案规定“香港国安委”负责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主要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涵盖了港府主要行政官员与纪律部队主要官员,包括香港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国安委”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任命。
就一般国安案件的处理上,法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行政长官指定法官,但并未就法官国籍做出具体限制。
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委”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法案规定,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在就“国安公署”与“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对接上,法案明确规定“国安公署”应当与“香港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此外,草案还对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近期,港府主要官员共同表态支持“港版国安法”。(HK01)
总结以上两大机构的人员构成与权责范围可以发现,香港国安委有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涵盖了港府行政与纪律部队主要官员,绝大部分国安案件也会在香港依法执行,体现出了中央政府对香港国安工作的重视,以及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等制度规范在法定范围内的最大尊重。
但同时,法案也明确规定“香港国安委”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并且至少在两个章节反复强调驻港“国安公署”对“香港国安委”工作具有“监督、指导”两大权力。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这些规定显示,中央政府立法机构对“港版国安法”在香港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有充分估计,港府在履行国安职责上的能力,还不足以让中央完全放心。
中央担心其来有自。因为根据基本法履行国安职责是港府的宪制责任,但是在过去二十多年,因为各种原因,港府一直未能根据基本法23条要求在香港完成国安立法,尤其是去年爆发的香港骚乱,把香港国安问题的严重性与港府的领导能力缺陷充分暴露,为此,中央不得不直接出手立法,弥补香港国安漏洞。
正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日前在接受多维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港版国安法”其实是给香港特区政府与香港社会提了一个醒,无论是香港特区政府的自治能力,还是香港社会理解与支持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的意愿与共识程度,都在反向倒闭中央重新评估在国家安全事务上应该如何作为、如何推进。
这种倒逼式的国家安全立法折射出香港高度自治能力的不足,和香港社会对国家安全的理解与共识程度的不足。而这次“港版国安法”明确授予驻港“国安公署”对香港“国安委”工作拥有监督、指导权,并且由中央为之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更进一步突显了中央政府与人大立法机构对这些现实情况的理性判断,特区政府应该从中看到自身能力缺失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