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交司机因“人数超载”被判刑?律师:应审慎判决(组图)
41岁的李福生,是湖南省常宁市一名开了十多年大车的老司机。
2018年3月,李福生从长途客车转开城市公共汽车,和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承包了常宁市6号公交线路。据了解,常宁公交6号线是条城郊线,从常宁市至市郊的东冲村,全长约九公里,市内和市郊大概各一半路程。
李福生车辆公交牌
2019年9月24日,李福生因超载50%以上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直至出狱后,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发现,公交超载的判定标准和普通客车不一样,如果按照法院对他的判罚,很多公交司机都难逃“危险驾驶”。
“从交警查处到判刑,整个人都是懵的”
据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9月24日15时许,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常宁市兰江乡湖塘完小门口搭载该校多名学生至兰江乡双合村路段时,被常宁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清点该车共搭载乘客51人(不含李福生本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
交警部门以李福生驾驶的营运客车超载50%以上认定其为危险驾驶,对李福生处以罚款3000元、吊销驾驶证并扣分25分的行政处罚。
常宁市法院审理认为,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福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从交警查处到判刑,整个人都是懵的”,李福生表示,因为当时没了解过相关方面法律,他也没有上诉。
学法后质疑:公交和客车“超载”判定不一样
刑满释放后,李福生偶然间了解到公交“超载”并非依据载客人数,于是开始学习相关法律。
首先,对法院文书中提到的“大型普通客车”,李福生表示不认同。他认为,客运班线是长途,城市公交是短途,还有固定的站点。另外,班线客车与公交车车型也不一样。“客车一般只有一个车门,城市公交有两个车门,前上后下,车身还喷有‘公交’字样”。李福生说,据李福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论是车辆公交牌,车辆行驶证或是车辆交强险,均显示李福生驾驶的是“公交客运”。
李福生解释,公交车超载标准方面,2017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四条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这样要一平方米超过8人才算超载,但实际上一平方米很难挤8个人。所以,再挤的公交车都算上不超载。”李福生说。
车辆行驶证上明确写着“公交客运”
在了解相关法律后,2020年1月,他找到常宁市交警部门,提出了自己质疑,常宁市交警部门以一件事不两罚的标准,撤销了对李福生的超载方面的处罚。
2020年2月21日,李福生“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2020年3月11日,常宁市法院仍认定李福生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认为之前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李福生的再审申请。
律师:疑点很多 应审慎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刑法》第一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分析,从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刑监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来看,法院认定李福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由主要为,第一是李福生驾驶的是大型普通客车;第二是李福生承包的公交线路营运路线不在城市市内,而是本市城区至某村;第三是搭载乘客书额定乘员数为29人,实际载客为51人,严重超载其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周兆成律师认为,对于第一点,李福生所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常宁市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可证实,李福生所营运的车辆为城市公交车辆,法院将其认定为“大型普通客车”标准为何,值得质疑。
对于第二点,李福生营运路线是否在城市市内,并不能否认其营运的车辆的性质属于城市公交汽车。
对于第三点,按照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4.5.3.2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按照此标准,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为8人,法院认定李福生超载,应该说明其是否超过了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4.5.3.2规定。
最后,周兆成律师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院应该在上述三点均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方能认定李福生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本案属于首例公交汽车超载构成犯罪,会对之后的公交汽车载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法院应持审慎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