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你说离婚就能离婚?在澳单身的自由能自己做主吗?
大家常常听到在澳洲要成功地拿到离婚判决有时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澳洲的家庭法,一段婚姻关系的破裂以及提出离婚申请都可以是单方面的,也可以是双方一起提出的。只要关系破裂满12个月就能提出离婚。而让法官头疼的,莫过于一方说我们分手了12个月,而另一方说我们才分手8个月。澳洲的家庭法是会认可在同一个屋檐下也能分居且是分手的情况。但同一个屋檐下分居无疑增加了法官对事实的判断的难度。
所以当双方对分手的日期有争议的时候,法官到底有哪些裁定的标准呢?
简单来说,法官会看看在声称的分手日期前后:
夫妻一方是否已经有分手的意向;
这个意向是否明确地传达给了对方;
表达了分手意向之后,夫妻间的相处行为是否发生了改变;
夫妻间的行为是否证明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无意复合。
第二点是很值得争议的。如果一方觉得婚姻维持不下去了,没有告诉另一方,而选择一个人去别的城市呆12个月,之后回来说我离开的时候就是分手的日期。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认可这个分手日期的,因为另一方并没有被明确告知这段关系结束了。
咱们来看看几个经典的案例。
Wilson & Wilson [2010]
FMCAfam 435
01
男方声称分手日期是2008年7月11号。女方说他们2009年1月18号才分开的。法院最后认可女方的说法,认为这对夫妻在2007年至2009年初那个期间是关系恶化但双方并没有明确说他们关系破裂了。
双方虽然早在2007年1月以后就没有性生活了。这只能证明他们的关系恶化了。并不能证明用于在2008年7月的前后,夫妻的行为有明确变化。(法院也无数次强调夫妻有无性生活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女方说在2008年7月前后,她才跟她前夫说“我觉得我们的婚姻有问题,但是我们可以再试试。”证据也显示他们之后也找了心理医生继续参加了婚姻辅导(counselling)。
男方在2009年才愿意真正开始处理财产分割的事宜,也佐证了女方宣称的分手日期。
02
Devine & Devine [2019]
FCCA 767
女方声称分手日期是2017年3月20号,男方却不能明确表示分手日期,但绝对少于12个月。法院最后认可女方的分手日期。虽然男方表示,这段婚姻关系中女方不止一次说要分开,所以他不认为2017年她提出的时候是认真的。法官觉得女方证词可信度更高:
从2016年底开始,男方就买了一艘船说要自己在上面住。
2017年1月至3月,女方跟男方几次声明“我们不再是夫妻,我们不在一起了。”
2017年起男方就去船上住了。他们唯一一起出去的时候是为了一起陪一下孩子。
2017年6月左右,男方几次都在女方家里陪孩子过夜。之后女方明确表示她不同意男方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要求他停止这么做。
2018年2月,双方还签了关于孩子的协议,上面明确写着分手日期是2017年3月20号。
P & P [2005]
FMCAfam 137
03
这个案子里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点:
1. 男方收走女方那边关于家里的钥匙后,女方要求他归还,但男方拒绝了。法院认可这一行为是夫妻分手后行为发生变化的一个证明。
2. 双方分手后偶尔还发生了性行为。男方宣称的次数多过女方。虽然发生性行为可容易让人觉得是否夫妻是复合了或又住在一起了。但是法院在这个案子考虑了总体情况判断二人并未重新同居。之前的案例对重新同居的定义是:
“在双方共同的意愿下,一起重新建立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