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反垄断、科技巨头和中美竞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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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从贸易战开打到贸易战延伸为全面对抗后,虽然都对于彼此的经济体制不以为然,但从2020年末起,两国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加大对科技巨头反垄断调查和打压的力度。
2021年将见证两国政府在科技竞争和巨头垄断之间试图取得平衡,但这会迫使互联网业界重新洗牌吗?
中国和美国都面对一个关键性问题:究竟是“大科技”(Big Tech)还是“反垄断”在扼杀创新?
美国反垄断的历史已经超过一个世纪,传统的反垄断论据是反托拉斯法促进创新。由于垄断力量可能同时限制竞争和创新,因此将创新作为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希望通过执法促进竞争,迫使企业通过创新在竞争中生存。但最新一轮的反垄断,针对科技巨头背后的网络效应,又与平台上的话语权联系起来。
中国在去年修订《反垄断法》后,频频对互联网巨头出手。这显示政府正视网络效应带来的过度集中。
但中美的科技巨头辩护说,反托拉斯执法虽然可以加强创新的动力,但也可能扼杀创新。如果企业认为积极的创新可能会引起监管机构的不必要关注,那么他们发明新产品和方法的动机就会减弱,因此法院判决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为技术进步创造动力。
然而在中美科技竞争加剧的情景下,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庞大体量的民族企业或是国家龙头,是否在国际竞争上有优势?如果这个逻辑正确,那么强制执行反垄断法律的国家不就会失去优势?中美在各自执行国内的反垄断机制之时,是否会因此考虑国际科技竞争的因素?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厘清垄断与科技进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数字时代垄断的本质。也就是说,数据垄断其实是目前科技竞争最重要的课题。
而且,由于数据武器化的可能性加大,反垄断与国家安全议题必定会被捆绑起来,这是中西皆然。这也表明,科技巨头想在全球占领市场将会日益受到国界的限制。
美国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司法部去年10月20日起诉谷歌,指控它使用反竞争策略维持搜索引擎业务的垄断地位。美国38州的检察长于去年12月17日共同发起对谷歌的反托拉斯诉讼,指控谷歌旗下子公司通过反竞争的合同和行为在互联网搜索市场上保持垄断。除了利用了主导搜索引擎市场的地位,谷歌还通过收集个人数据来限制消费者使用对手的搜索引擎,迫使企业使用其专有的广告工具,并阻止针对地方性企业的专业搜索引擎的竞争。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去年12月9日起诉Facebook,指控Facebook收购并冻结小型初创公司以遏制竞争,从而要求Facebook撤销对WhatsApp和Instagram的收购。
经过16个月的调查,美国众议院法务委员会的反垄断小组在去年10月发布的449页报告显示,亚马逊在网站上拥有对第三方卖家的垄断权,而苹果通过APP商店使用了垄断权。然而共和党人提出另外的报告,表示与民主党人在针对垄断行为的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这些报告可能会导致立法遏制科技巨头。
共和党参议员也正采取行动限制《通讯规范法》第230条,指责第230条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数字平台对用户在线活动的责任,而且屏蔽保守派的观点。联邦通讯委员会也正在审查特朗普政府要求重新解释第230条的关键内容,预计科技公司将以侵犯言论自由权挑战联邦通讯委员会可能采取的行动。
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审判和上诉可能会持续数年。专家认为,法律程序的迟延将使谷歌、Facebook、亚马逊和苹果收益,从而更加牢固地占领所统治的市场。
“百毒不侵”的大科技
新冠疫情致使消费者支出和营销预算下降,库存上升,导致许多企业的股价下跌,但对于美国大科技公司如FANNG(Facebook、苹果、亚马逊、奈飞、和Alphabet(谷歌的母公司))来说,新冠疫情加速了它们的发展优势。新冠大流行迫使更多工作和生活转移到网上,FAANG公司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除了因生意模式集中于线上外,大型高科技公司还拥有财务上的灵活性;同时这些公司积累了大量现金,可以利用资本市场的金融运作获得更多收益。
大科技的主导地位是由不断增长的市场估值驱动的:苹果在2018年8月达到1万亿美元的估值,但在短短两年后就突破2万亿美元大关。这说明了大科技股值增势之快。
标普500指数根据成员市值而加权,在过去的十年中,FAANG的比重越来越势不可破。标普500指数在过去十年中增长了202%,而Alphabet、Facebook、苹果、亚马逊和奈飞的市值在同一时期分别增长了537%、631%、978%、1700%、和1780%。
去年间FAANG在标普指数505只股票中占比超过21%,甚至一度达到25%。在2020年夏,这五家公司的权重大致等于股票市场中表现最差的三个领域的总和:金融(10%)、工业(8%)和能源(3%)。由于科技巨头在标准普尔500指数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大技术公司股值推动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复苏。
截至2020年8月底,标准普尔500指数中最大的5家公司与最小的300家公司之间的权重差距升至历史最高水平。科技巨头在12个月里的11个月中市值权重提升,从2019年9月占标准普尔500指数的15.8%增至2020年8月的23.9%。
头部企业获益,不只是因为它们的生意模式支持更高的估值和市场占有率,而是在指数比重上升后,更多指数基金增仓又进而推高这些指数成员的股价。
根据亚迪尼即时研究报告,从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8日,FANG(Facebook、Alphabet、亚马逊和奈飞)增值48.2%,标普500整体增幅20.5%,标普500除去FANG,则为17.6%。2021年1月8日FAANGM(FAANG加上微软)的市值占标普500的23.8%,比去年最高峰略降。
中国反垄断
新冠疫情对中国的科技巨头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阿里巴巴的电商业务和腾讯的游戏受惠于实体经济的中断,而腾讯的微信会议、阿里的钉钉、在线办公及小程序等,都在疫情期间进一步爆发,而阿里云、腾讯云等业务也顺风顺水。
百度的情况比较复杂:百度对百度网盘的“用户奖励计划”遭遇用户吐槽而公开致歉;网信办要求百度APP多个频道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而百度自动驾驶出租车业务在长沙启动上线,当地市民可以通过百度相关应用一键呼叫和免费试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2月25日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并分类型披露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等四类案件执法数据。
根据《报告》,2019年查处的垄断案件集中在医药、公用事业、建筑和房地产、石油化工、汽车、航空、信息通信、港口及相关行业。但互联网平台企业显然成为2020年反垄断的执法重点。
去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调查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收购银泰、阅文收购新丽传媒、丰巢收购中邮智递分别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首次互联网公司因为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公开查处。虽然数额很小,但这意味着互联网反垄断的新时代。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第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涉嫌触犯了第二种行为,也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去年8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一份《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最近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涉嫌“二选一”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如果阿里巴巴的“二选一”最终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它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以阿里巴巴2020财年的销售收入5097亿元计算,将约为51亿-510亿元。
一般认为,罚款并不会对阿里带来实质性影响,股价变化反映投资者更担心阿里的业务范围会不会像蚂蚁集团一样受到更严格的监管限制。监管单位约谈和网络小贷新规出台后,蚂蚁集团上市被紧急叫停,去年12月26日监管部门再度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提出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
根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下旬阿里与腾讯分别与百度暂停了关于收购爱奇艺的谈判,除考虑价格因素外,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趋紧的反垄断审查风险。
2015年马云在云栖大会上发表了一段关于反垄断的演讲。有观众提问:在当今这种创业环境下,年轻人还有没有机会?年轻人创业会遇到巨头垄断流量的问题,这种情况长期持续对互联网创新是否会起到扼杀作用?
当时马云回答说:BAT不是垄断,是暂时领先。BAT是现在的三座大山,推翻三座大山,但村里有地主,不是把村里地主灭了你就富起来了。
但几大巨头在互联网领域的影响超过本身的业务,它们借着投资和收购主导整个互联网生态环境,以强大的先发优势使后入场的中小企业 “站队”,即使许多新兴的第二梯队逐步成长为大公司,但它们背后同样有来自阿里、腾讯等的投资。
启明创投的创始执行合伙人加利•雷歇尔去年11月在SupChina主办的峰会上表示,中美互联网生态都有垄断的现象,比较起来中国的科技巨头可能比重更大:虽然FAANG总体占相关行业风险投资的7%,但BAT总体上却占相关行业风险投资的65%。
雷歇尔认为中国在体制上一向倾向于支持体量大而集中的企业。但国有企业的情况只是结构性的,而互联网集中是由于缺乏对大公司行为的监管,从而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寡头主导的赛道。
根据《收割者:腾讯阿里的20万亿生态圈》报告,通过近年5000亿-6000亿元规模的投资并购,腾讯与阿里分别构筑了10万亿元市值的生态圈,5年间膨胀了10倍。而相比之下,上海市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总市值为2.8万亿元;深圳3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11万亿元;A股总市值10万亿美元。
拆分的风险较小
但学者认为,拆分大型科技公司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这可能使这些企业为消费者带来的一些方便丧失。美国反垄断专家建议成立一个专门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专业监管机构,建立并执行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其中包括不允许公司偏爱自己的服务、排斥竞争对手或收购新兴竞争对手,并要求它们允许竞争对手以合理的条件访问其平台和数据。
但反托拉斯专家认为,这样的监管方法,带有政府干预快速发展行业的风险,尤其是如果这意味着企业要获得政府对产品变更的批准之类东西的话,这可能成为创新的杀手。尽管反托拉斯法对所谓的反竞争行为做出反应可能很慢,但这比政府硬性规定的法规更可取。
美国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最近一次重大反托拉斯行动,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4年对微软提出的诉讼。这个2002年达成和解的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至今学界和业界仍然争议该案的影响。
有些人认为,如果没有诉讼和多年的审查,微软可能会扼杀谷歌的兴起与垄断。但也有人认为,随着技术向互联网转移,而不是向个人计算机转移,这意味着微软已经失去了曾经拥有的网闸功能。
从这个观点来看,真正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是技术发展本身,而非反托拉斯法。在互联网经济中,增强和扩展市场的领导者的力量,比个人计算机时代更为强大和迅速,这就是所谓的网络效应。
由于美国法律流程费时很长,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诉讼记录向来欠佳。在长达7年的法律诉讼之后,1956年贝尔系统的垄断仍然持续,直到1982年才拆分为长途电话公司和七个地区性公司。针对IBM的反托拉斯行动持续了13年,直到1982年联邦助理检察长宣布该案“没有根据”并撤销指控。这些漫长的诉讼前例让企业有动力尽量拖延时间。
今日的高科技行业比美国政府起诉贝尔系统、IBM或微软时要复杂得多。尽管在2016年总统大选,社交媒体被披露操纵和侵犯隐私权之后,公众对“大科技”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但在疫情下,美国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高科技产品。
另外让人质疑美国政府动用反垄断法的有效性的原因是,竞争问题现在涉及四家公司,而不仅仅是一家:苹果、亚马逊、Facebook和谷歌设计不同的市场,包括搜索、在线广告、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同时对四家公司分别提出反托拉斯诉讼很可能超出政府的能力范围。
目前美国反垄断的力量是多头马车,涉及多方面的议题,包括反竞争性、隐私问题、数据保护、网络公司的出版免责权、虚假信息等等,以及不同机构之间彼此冲突的倡议,包括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领导的两院倡议,每个机构都有不同的方法、动机和时间表,而所有这些尝试都在与技术本身不断发展的现实赛跑。
1月6日特朗普支持者以暴力袭击美国国会大厦后,社交媒体巨头受到更大的压力。推特在1月8日永久封闭特朗普的账号;Facebook宣布直到就职典礼为止冻结特朗普的帐号;亚马逊、谷歌和苹果删除特朗普追随者以及许多暴乱者使用的应用平台Parler。Parler起诉亚马逊,称该举措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和合同协议。
杜克大学科学技术政策中心主任佩罗特认为对大科技公司的审查将会扩大范围:“如果你认为这些观点如此有害,以至于不应在任何交流平台上听到它们,那么你就不能只关注社交网络,你也该审查云提供商和AT&T、威瑞森等电信提供商。”
另外,跨境反垄断的调查也正方兴未艾。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表示,已对谷歌的Chrome浏览器计划进行正式调查。Chrome计划在明年终止对一项称为“第三方网络追踪Cookie”的技术支持,许多公司使用这个技术来跟踪个人在不同网站上的浏览习惯。英国的调查将审视从Chrome浏览器中删除用户跟踪工具是否会损害在线广告行业的竞争。
据美国媒体报道,基于华为的指控,中国正准备对谷歌发起反垄断调查,审视它是否利用安卓移动操作系统的主导地位来扼杀竞争。
美国虽然不是用反垄断的名义,但也已经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与八个中国线上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交易。作为反制措施,中国国务院批准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从这些复杂的迹象看来,虽然反垄断引起对大科技公司拆分的忧虑,但事实上拆分的风险相对较小。除了拆分实际操作困难,在美国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拆分的流程过长,赶不上今天科技翻转的速度之外,最重要的是,反垄断可能损害大国的竞争优势。因此未来反垄断的议题,也将因为国家安全考量而变得更为复杂。
数据国有化与数据付费
整体而言,中国政府在推行反垄断方面可能比美国通过行政权力和立法机构来得更有效率,但两国都面临一个问题:市场担心反垄断是否会变成一种政治权力斗争,用来教训“不听话”的企业或企业领导人。
其实,中美两国都面临在科技创新之下,社会高度的不平衡问题。特别是科技公司虽然以创新技术解决人们的生活问题,但同时也通过收集用户的数据而加强他们的优势。这不仅仅是涉及个人隐私或权力过度扩张的忧虑,更是因为数据已成为新一代的价值资源。
科技公司不但收集数据,还可以加工数据,使之成为制造现金流的资源,甚至卖给第三方获利。而社会却形成极度的不平等,技术成分较少的实体产业受到打击,而财富大量集中在科技公司及其背后的大佬手中,通过股市的放大而更为扭曲。这使得政府为考虑社会财富分配问题,必须平衡科技创新的动力与对社会分配的扭曲性影响。
更深刻的问题是,高科技公司可能通过对数据的掌控来牟利,甚至侵入金融等传统领域,却免于受监管,从而形成不公平的优势。
说穿了,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科技巨头引发的垄断问题的核心是数据之争。说到底就是:谁应该拥有数据的支配权和财富权?
网络经济垄断的来源是数据的收集和存储,这些数据推动了科技巨头的软件算法。数据经常被比拟为21世纪的石油,除了数据资产比石油等工业资产具有更高的价值之外,数据的垄断控制甚至比20世纪初洛克菲勒的工业垄断更加严重。
与石油等工业资产不同,在数字产品中使用数据会创建新数据。数据的可回收、可加工性与可再利用性,使它的价值更容易受到垄断操控。随着向计算机提供更多数据,计算机算法变得更有价值、更精确。谁能控制这些数据,谁就能控制市场。
在大国竞争的情况下,一些美国评论家(包括Alphabet的前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施密特)认为,如果美国大型科技公司被拆分和监管,后果将是中国大型科技公司将在全球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国家安全考虑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对具有战略价值的产业的定义也越来越广。
美国网络专家妮塔莎•媞库(Nitasha Tiku) 2019年5月在《连线》杂志上发文指出,“大型科技公司:拆分只会帮助中国”。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表示,分拆Facebook将为中国的科技公司主导市场铺平道路。甚至一些不满大型科技公司所作所为的美国国会议员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
因此2021年的反垄断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再度聚焦于国家安全和数据所有权。美国参议员约翰•肯尼迪在2019年便提出《拥有自己的数据法案》,主张禁止社交媒体公司收集私人数据和向用户授予其在互联网上生成的所有数据的财产权。但类似的观点目前在国会两院没有很大的驱动力,因为反对者担心数据所有权不能保护在线用户隐私,只会激励用户出售其隐私权,而不是提供保护。
另外一个理论潮流是让用户因其创建的数据而获得报酬。民主党华裔政治活动者杨安泽正在推动《数据分利计划》,希望用户能够从Facebook和谷歌等大型科技平台上创建的数据中获得报酬。
去年Facebook推出了Study应用程序,通过向用户付费,换取这些用户允许Facebook监视他们使用的功能以及在平台上花费的时间。Facebook甚至提议向一些用户支付语音录制费用,用来帮助改善它的语音识别技术。
但这些数据付费项目限于特定服务,平台日常流动的数据并没有为贡献这些数据的用户带来任何好处。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从2020年年初开始生效,授予消费者在线上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例如删除和选择退出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但美国没有要求科技公司为数据向用户付款的法律,杨安泽希望通过《数据分利计划》带动选民风潮,以此作为推动数据财产权成为全国性法律的动力。然而这些政策大抵只能有限地增加科技巨头的成本,能否扭转网络效应带来的科技垄断,值得怀疑。
解决数据带来的垄断和网络效应的另外一条思路是数据“国有化”。这个想法在美国没有市场,但可能成为中国科技巨头与政府之间拔河的重点。最终烧脑的问题仍然是:反数据垄断如何能够避免扼杀创新?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反垄断如何能够为平衡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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