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或者同居关系中被伴侣侵犯,在澳洲NSW算“性侵”犯罪吗?
01
婚内或者同居关系中被伴侣侵犯,在澳洲NSW算“性侵”犯罪吗?
已婚,同居或与某人保持性关系并不意味着对方可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在当事人不同意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当事人要求对方停止后他们依然继续,那么对方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例如:
王小花与李小明结婚四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明与小花因为某事争吵而生气,为了发泄心中怒火,小明强迫与小花发生性行为,小花坚决不同意。这时小明掐住小花的脖子并且威胁攻击她,最终小花反抗不过,被小明强暴。在本案中小明的行为已经构成性侵犯罪和家暴。
02
如果当事人只同意某种性行为,不同意其他的性行为,而对方强迫与其发生当事人不同意发生的性行为,在澳洲NSW算“性侵”犯罪吗?
在一些情况下, 当事人可能只同意做某些性行为,而不是同意全部的性行为,比如以下一些情况:
1.当事人只同意带套性交,不同意无套性交,但随后被对方强迫做无套性交;
2.当事人只同意身体亲吻、抚摸和口交,不同意性交,但随后被对方强迫性交;
3.当事人只同意进行阴道性交,不同意肛交,却被对方强迫进行肛交。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在与当事人发生性关系时不在意(recklessly)当事人对某种性行为是否同意,那么对方的行为便可能构成性侵犯。
03
如果当事人是性工作者,那么其客户的某种行为是否依然构成“性侵”犯罪?
所有的性行为都要求当事人的同意,即使当事人是性工作者并被支付了一定服务费。
如果对方的性行为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或者在当事人要求停止时并未停止,那么一般对方的行为即构成性侵犯。
当事人可以勇敢向警方报案,并在报警时不必回答诸如当事人的工作历史,性生活史,或者性经验等问题,除非这些问题与性侵案件有关。警察只应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如果当事人报警时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咨询法律意见。
04
如何使当事人在被性侵后保持安全?
如果有人对当事人进行了性侵犯,那么当事人可能会担心对方会再次伤害他们(她们),这样的担心是合理的。这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暴力禁止令(Apprehended Violence Order (AVO))使对方远离他们(她们)。
AVO不是刑事指控,而是一种命令,要求伤害或试图伤害当事人的人(被告)不能再这样做,否则他们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当事人可以通过报警或者向法庭申请的方式获得AVO。
如果当事人向警方举报性侵犯,并且仍然担心施暴人的二次伤害,警察可以下AVO来保护当事人。警察的AVO可以一直保护当事人直到法庭开庭审理AVO的案件,这样的AVO叫做 “Provisional AVO”。
开庭以后,法官通常会做出临时命令(interim order)(有效期至下一个庭审日)或一项最终命令(final order)(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至2年)。
AVO中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
被告一定不可以接近或者进入受害人的家,工作地点或学校;
被告一定不能联系或者靠近受害人;
被告一定不能攻击,骚扰,威胁或恐吓受害人或与其有家庭关系的任何人。
如果被告做了或试图去做任何AVO规定的禁止项,那么受害人可以将其报告给警察,被告可能会被控违反AVO。这是一项刑事指控,将在法庭上进行处理,并会给予被告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