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法拉利超跑不慎落入鱼塘,车主申请500万保险理赔遭拒(图)
开法拉利超跑“买鱼”却不慎落入鱼塘,车主持500万金额保单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7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司法鉴定和法官审理,这桩豪车索赔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施救费、吊装费等共计230万余元。
想买点鱼,没想到落入鱼塘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2020年8月,小陈驾驶着一辆黑色法拉利超跑从常熟返回上海,途中经过一处鱼塘。本想从塘主手里买点鱼,然而几番等待未果后,他驾车离开却不慎落入鱼塘,本人幸运逃出,车几乎报废。
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陈在鱼塘空地处操作倒车,刹车灯灭后,车辆突然前冲,并向左打方向坠入鱼塘。在车辆落水后,小陈迅速从驾驶侧窗口爬出,回游至岸边。
涉案车辆
争议焦点:事故真实性及是否超额投保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对于超跑落水是否是意外,保险公司和当天驾驶车辆的小陈有着不同的说法。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真实性存疑。从监控视频来看,场地条件满足倒车距离,足以掉头,但小陈倒车后微调方向,径直驶入鱼塘,其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司机,上述操作令人难以理解。车辆入水后,小陈从车窗跳出游上岸,上岸后从未回头查看,行为可疑。
而根据小陈陈述,车是自己向姐姐借的,倒车时旁边还有其他车,因此自己想小心一些,多倒两把,具体操作过程记不大清。但车落水后自己出于本能跳出车窗,过程中呛水同时手被网划破,游回上岸后就拨打了110和120。
对于这辆投保金额为500万元的“天价”超跑,保险公司也是颇有微词。
他们认为,虽然保单载明投保金额,但该金额是投保人未提供车辆真实信息情况下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承保时按照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即2018年5月的准新车确定保险价值,但事发后才得知车辆投保前已出厂超7年,几经转手,且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发生过事故并进行了理赔。因此车辆投保前的实际价值约为200万元,涉案车辆投保为超额投保,即使赔付也不应当超出车辆实际价值。
而据投保人陈女士介绍,车辆购置时间为2018年10月,购车款由三笔共计195万元银行转账款及一辆宝马740轿车(市场价100余万)置换折抵构成。购车时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载明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价值约为500万元。正是因为该车购置价低于市场价才购置该车辆,不认可超额投保的说法。
法院:保险公司支付原告230万余元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事故真实性,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倒车过程中的突然前冲落水,从结果上看有蹊跷,但当前证据并不支持车辆落水系小陈故意为之。
原因在于:第一,小陈事发前数日借用车辆,对于车辆性能不熟悉;车辆落水前可见小陈向左打方向,及刹车灯亮情况,符合行为人在面临突发落水时的本能反应。小陈上岸后的视频记录时间仅约为5秒,不能反映其上岸后的完整行为状态,故其驾驶行为及落水后自救行为并无明显异常;第三,为查明事故真相,法院将卷宗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年底公安机关回函载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涉嫌犯罪。
综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系小陈操作不慎所致,无证据证明为故意行为。事发车辆符合保险条款关于“坠落”定义,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合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投保前价值、事故发生后的维修费用(剔除发动机部分)及车辆残值进行评估,鉴定结论分别为230余万元、280余万元及8万元。
投保人所称500余万元市场价格所依据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仅记载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未考虑此前使用状况。因此法院采信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车辆投保前价值所作认定,双方约定保险价值(500余万元)明显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230余万元),构成超额投保。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实际损失金额: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鉴定结论,车辆维修费用超过其保险标的价值,构成全损。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应协商处理残值归属,如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抵扣。考虑投保人系车辆所有权人,在后续车辆处置上更具便利,确定案涉车辆残值归投保人所有,故8万元残值应在理赔款中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女士保险金、施救费、吊装费等共计2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