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律师:孟晚舟“认罪声明”难成证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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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获释回国,中国舆论一片雀跃。她同美国司法部门签署的协议是否会成为后者继续追究华为的认罪证据?
路透社引述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孟晚舟虽然在协议中承认有误导银行、隐瞒华为子公司与伊朗业务等不当行为,但这很难有助于美国以同样的指控追究华为的法律责任。
孟晚舟所承认的事项涉及有关金融欺诈指控的核心内容。但法律专家称,司法机构很难或几乎无法用它来对付华为。而如果美方试图以之作为谈判筹码,达成法庭外和解,华为可能会辩称孟晚舟的供认是在受到敲诈的情况下做出的。
孟晚舟与美国检方上周五签署一份延缓起诉协议(DPA)。在协议中孟承认,华为的一间子公司与伊朗有业务往来,她本人在2013年同一间国际性银行高管的会面时,就该公司做出了不实的陈述。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当事的这家银行为汇丰银行。
纽约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Roland Riopelle对路透社表示,有关事实声明写入延缓起诉协议中,可以被视为一名华为高管的“供认”,不过如果孟晚舟不能接受交叉质询(cross-examination),那么法庭几乎肯定不会采纳这些供词。
一般情况下,检方会传唤当事个人到证人席,就其与司法部的协议当场作证。但如果孟晚舟不出庭,华为就不能行使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与她对质的权利。
“如果她不会回到(美国),也没有人能让她接受交叉质证,那么(供词)是不能被接受的。”另一位纽约辩护律师Charles Stillman也这样说。
孟晚舟在声明中指证,设址香港的星通科技(Skycom Tech Co Ltd)在伊朗有经营业务,实际上受到华为控制;星通并非像孟晚舟此前声称的那样,仅是华为的业务伙伴;孟晚舟所称华为的运营符合美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裁规定,亦不符合事实。
有专家指出,尽管法庭不会认可其为证据,但美国司法部在同华为的律师进行会谈时,可能会拿出这份声明,以避免法庭审判。
专攻跨国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华盛顿律师Juan Morillo则对路透社表示,在美方与华为谈判时,这份声明提供了稍许额外的筹码。他说,华为可以辩称,声明是“敲诈的产物”, 孟晚舟可能为了重获自由而受到胁迫。因此这份声明的价值极其有限。此外,华为还可能表示声明不是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因此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华为面临电信欺诈、银行欺诈和共谋指控。其他指控还包括违反对伊朗的制裁,妨碍司法,以及密谋从美国技术公司窃取商业机密。但华为否认对它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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