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中国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公开宣判,董宏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董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称,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董宏利用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中共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亿6300万余元人民币(约9900余万新元)。
法院认为,董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法院称,鉴于董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共中央纪委去年4月通报,董宏严重违反中共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中共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给予董宏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