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中国男子居民签被拒!与新西兰妻子结婚20年,同居竟不达标(组图)
“真实同居以及长期稳定在一起的关系,比一个结婚证书更重要。”
对于想通过配偶关系来申请新西兰居民签的朋友们,这是必须要记住的金科玉律。
71岁的中国籍男子LO(法庭名字缩写),与持有新西兰公民身份的54岁妻子W(化名)结婚近20年。
22岁的儿子和15岁的女儿都是新西兰公民身份。
但是,LO以配偶关系申请新西兰居民签,竟然被拒了。
这听起来非常蹊跷……
最近,新西兰移民和保护法庭公布了他案件上诉处理结果。
在中国相识相恋在新西兰注册结婚
1950年,LO在中国出生。
1990年3月,LO在中国遇到了他现在的妻子W,两人多次约会并很快确认了恋人的关系。
不过,他们并没有在中国注册成为夫妻。
到了1998年9月,W拿着居民签身份从中国迁居到了新西兰,而LO则依然留在中国。
次年,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在新西兰出生了。
直到2001年,这对情侣才决定建立一种稳定持久的关系。
于是,LO在当年的2月、4月和6月份分别入境新西兰短暂停留。
当年7月,这对情侣在新西兰正式结婚领证。
LO并没有在新西兰久留,结婚后只同居了4天,他以在工作任务的原因回到了中国。
后来的许多年里,要不就是丈夫来新西兰待个几周、个把月。
或者就是妻子带着孩子回中国团聚一段时间。
这对夫妇断断续续地相聚之中,他们的女儿还于2006年在新西兰出生,也拥有新西兰国籍。
这里要额外补充个知识点。
当时LO持有访问签证,并且妻子W只拥有新西兰居民身份,他们都是中国国籍。但2006年前只要孩子出生在新西兰就拥有新西兰国籍。
2006年之后,在新西兰出生的孩子不再自动获得新西兰国籍,新西兰改为遵循“血缘法”的标准来判定国籍。
总之,丈夫不想长期待在新西兰,而妻子也不想回到中国定居。
这对夫妻多年来就是两头来回跑。
这也为之后LO申请居民签,埋下了“坑”。
结婚超过了20年却从未在一起稳定生活12个月
很难想象,这对夫妻结婚近20年后,才真正开始了一段“稳定同居关系”。
2020年2月疫情爆发后,LO返回了新西兰。
据悉,LO在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高级职务。
他说此时在中国已经退休了,并决定之后一直留在新西兰生活,陪伴家人。
于是,2020年9月,LO就以配偶关系申请了新西兰的居留签证。
作为证据支持,他提供了结婚证以及夫妻俩从2020年7月起在新西兰共同生活的证据,该证据在处理申请的过程中被更新,直到2021年6月。
此外还有孩子们和邻居们的支持信、银行账单等等。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出现了。
根据移民局的记录,LO这20年来一共17次入境新西兰,几乎是每年一次,每次都会待一段时间陪家人。
而妻子W也先后7次带着孩子回到中国与丈夫团聚。
但是,在LO提交居留申请的时候,夫妻两人在一起同居的时间并未达到12个月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西兰移民局在审理申请的时候,还表达了对其他真实性问题的关切。
“英语不好在新西兰找不到工作”
移民局的质疑信中,除了提到这对夫妻同居时间要求不满足外,还注意到这对夫妇在中国和新西兰各自拥有独立房产。
移民局还对他们的伴侣关系真实性,以及LO是否真的打算与他的家人长期居住在新西兰表示怀疑。并且在移民局的电调中,对于妻子在1998年持有居民签定居新西兰时,是否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问题,他们彼此的陈述也出现了矛盾,让移民局提出了可信度的问题。
移民局给出的质疑提到:申请中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为什么双方不能早点团聚或者对此做出过何种努力尝试。
换句话说,LO为什么不能早点来新西兰团聚?W又为什么不能回到中国去与丈夫一起生活?
LO给出的理由是他在中国有稳定的工作,并且以此来支持新西兰的家庭。他认为自己没有能力在新西兰获得类似的工作,部分原因是他的英语水平有限。
至于房产问题,LO表示他和妻子在中国都有婚前拥有的房产,并且仍然保留,共同持有房产成本很高。
对于团聚的问题,虽然这么多年来LO没有长期定居,但是多次访问的天数累计也有900天了。
对于一些质疑的回复,移民局最终认可这对夫妻的真实伴侣关系。但是,新西兰移民局不认为在2020年9月28日提出申请时,这对夫妇已经共同生活了12个月或更长时间。
此外,移民局也不认为他们分居的原因是真实和令人信服的。2021年7月,新西兰移民局最终还是拒绝了LO的居留申请。
法庭决定退回重审:
移民局证据考虑不充分
移民局拒签之后,LO也通过移民顾问上诉到了移民和保护法庭。
法庭关切的主要问题是,新西兰移民局是否按照公平的程序作出这一决定。
这里也有关键的一点法律要求:共同生活的规定并不要求这12个月必须是在申请之前,也不要求是在夫妻关系开始时。
法庭因此认为,12个月的同居期不需要是连续的。
这包括了LO来到新西兰的时间和妻子回中国的时间,法庭认为,新西兰移民局并没有仔细分析这20年中他们在新西兰或中国共同生活的实际时间。
在此期间,这对夫妇曾在中国最长共同生活了九个月,在新西兰最长共同生活了两个多月。
法庭还提到,新西兰移民局也没有适当考虑女儿、儿子和20年的新西兰邻居提供的信件等证据。这些信件证实,LO和他的妻子只要有时间,就会一起生活在新西兰的家中。
并且LO对于工作和子女教育的承诺和履行也是真正令人信服的证据。
基于以上等等原因,法庭认为新西兰移民局在评估 "共同生活 "的要求时没有适当考虑包括分居期等所有相关信息。
最终,新西兰移民和保护法庭取消了移民局的拒签决定,并将该申请退回给新西兰移民局重新进行正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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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的上诉的确成功了
这并不以意味着
在移民局重新审理后他一定获批
他依然需要提交过去20年来的更多证据
表明他和妻子是如何共同维持这段跨国婚姻关系
这起案件的确很特殊
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