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代言服装品牌爆纠纷,广告公司乱用照片要赔141万(图)
女星林依晨前年代言服装品牌「AVILAS」,但经纪公司周子娱乐指控詮势广告公司违约使用未经同意的照片,甚至把前代言人「莎莎」的照片放在同一个广告,解约后提告求偿拍摄报酬、违约金,台北地方法院判詮势广告应赔偿141万餘元,可上诉。
周子娱乐2020年12月7日和詮势广告签订年度產品代言人合约,聘请林依晨担任AVILAS的代言人;周子娱乐主张,林依晨首次拍摄后,发现AVILAS品牌官网把林依晨照片,和莎莎照片置於同一广告,并在品牌官网、社群软体等放已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还在官网上合成林依晨与其他代言人、艺人的照片作為广告,明显违约。
周子娱乐指出, 公司制止、抗议无效后,以讯息、存证信函向詮势广告终止合约,而林依晨已完成首次拍摄,但詮势广告至今未给付111万餘元的报酬,另请求500万元违约金,共计611万餘元。
詮势广告反驳,林依晨代言照片在AVILAS官网上是以专属页面呈现,而该页面同年12月10日晚间10时许审核通过后,才放到官网上,之后就没有把莎莎、林依晨的照片放在同一广告上。
再者,公司没有使用「未经同意」的照片,也没有合成其他艺人和林依晨的照片,另林依晨只耗时一天拍摄8套服装,以给付总价金、原定拍摄4天来计算,公司应给付88万餘元,此金额没有超出已支付的订金142万元。
法院认為,依照双方合约、对话记录等,詮势广告只要使用林依晨的照片,应先取得周子娱乐的同意才能发布,且不能造成林依晨的负面评价,而詮势广告确实在AVILAS IG和脸书上放有周子娱乐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
又合约规定,林依晨是AVILAS唯一代言人,禁止其他代言人或艺人的照片放在同一广告,而经勘验AVILAS官网确实曾把林依晨和莎莎的照片放在同一广告,詮势广告已经违约。
判决指出,依照双方约定总价金為630万元,且合意分4次拍摄、每次1个工作天,认為周子娱乐请求111万餘元报酬有理由,另认為500万元违约金过高,酌减為30万元才适当,判詮势广告应赔偿周子娱乐141万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