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同事发生关系后称被强奸,男子:她配合换很多姿势属于自愿(组图)
男子与女同事平时关系甚好,经常一起进出走动,直到有一天男子深夜到女子租房处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子报案称男子强奸,男子被拘后称:“我没有强奸,是她叫我过来的,我们性交过程中都换了很多种姿势,她还很配合。”
最终的判决让两个人的关系最终走向终点,女子后悔不已。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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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5岁的女子陈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一直单身的陈某长相漂亮,文静温柔,周边的朋友都觉得她特别好相处好说话,陈某与男同事周某平时走得比较近,关系处得比较好,两个平时都会经常约伴游玩,吃饭,但仅限于普通朋友之间的往来。
在周某换到业务部门之后与陈某在工作上的合作机会越来越多,两个人的关系开始有了变化,周某开始追求陈某,但是陈某一直不为所动,依然把他当好友对待。
有一回周某再度相约陈某周末去爬山,当爬到半山腰一处风景优美的凉亭,陈某因为累了,直接躺到上面的长椅上,穿着短裙的陈某这一躺曼妙的身段让周某心动不已,他壮着胆子跟陈某说:“这里就我们两个人,别错过这么好的风景,要不我们做点别的事情吧?”
陈某问他做什么事情,于是周某提出两个人发生一次性关系,陈某听了马上站了起来,拍拍裙子上的尘土,拒绝了周某的提议,于是两个又像没事发生一样,继续往前走,这件事情之后并没有影响到两个人的关系,两人依然像平时一样保持往来,一起逛街,吃饭,但就是不谈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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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有一天深夜,陈某因为想事情一直没有休息,她联系周某要求周某到自己的宿舍来陪同说说话,周某欣然同意前往。
于是周某在深夜里来到了陈某宿舍,陈某开门让其进来,周某直接坐到了陈某的床上与其说起话来,但是没多久周某却要求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主动把陈某按到了床上,这时的陈某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坚决拒绝周某的行为,她在犹豫之间半推半就让周某除去了内衣内裤,随后周某顺利进入了她的体内,在这过程中陈某虽作抵抗但并不强烈,但是她事后交代其实当时她潜意识里并不想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但却不知道如何拒绝。
随后周某在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中更换了多个体位,姿势,陈某都默许他的进行配合着换了多重性交姿势,在这期间陈某也如周某一样,存在着强烈的生理反应,并发出吟叫,一切都按正常程序在走,看着就是一对处于干柴烈火状态的性情男女在男欢女爱,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年轻精力旺盛,两人一晚就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但是时候陈某却交代,其实当她内心却是在想:我真的不能让他这么干的。
内心是非常矛盾的,在这种矛盾心理之下却做不出合理的决定,在犹豫之间让事情发生。
完事后,陈某却非常懊恼自己为什么今晚表现得如此开放,与周某的互动可以用放荡形容,这与自己平日里的文静贤淑的形像大相径庭,她感觉很难为情,最终迁怒于周某,她恼怒地对周某说要告他强奸,她只是要他过来陪自己谈谈心而已,并不是要他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但周某为什么要趁人之危呢?
看陈某动怒,周某连忙道歉,请求周某别报警,并且与陈某要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如果报了案,其实对两个人都没有什么好处,两个人都会名声扫地,没脸在公司里呆了,两个人的朋友关系也会荡然无存。
周某还提议,还不如两个人就发展成情人关系吧,陈某并没有同意他的建议,随后周某第二天离开了陈某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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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陈某却为这事耿耿于怀放不下,她觉得当时周某就是没有完全得到自己的同意,趁自己犹豫不决之间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她把这件事情告诉了闺密,闺密听到她的诉说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强烈建议她报案,于是陈某决定报案,声称周某来到自己住处对自己进行了多次的强奸行为,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作出其他民事赔偿。
但是周某到案后陈述,其与陈某平时关系非常要好,事发当天是陈某主动邀请周某到其住处的,并且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促使陈某不能,或不知,或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陈某完全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他还与陈某换了多种性交姿势,陈某都是高度的地动配合,并伴随有强烈的生理反应,在现场或在陈某身上也没有存在任何被使用暴力而留下的痕迹。
周某还提供了当天晚上周某约自己到家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发生在深夜,两人的言语之间的态度确实让人存疑。
对此,警方很快进入了调查,从周某提供的证据,现场的勘查,陈某的身体上取证,还有她的证词(她的证词还印证了陈某所陈述的是事实)来判断,有很多没办法搞清楚的环节,也就是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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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行为一般都是存在比较隐蔽的场所空间,行为发生的手段也各种各样,不一定就限于暴力手段,所以在男子一对一的取证方面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双方存在交易行为的,事先谈好了价格,事后男子却反悔,女方如何时告强奸,那就很难取证了,又或者女方本意存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事后自责反悔告男方强奸,那也是会陷入取证难的局面。
那么本案中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最大的难点就是证据取证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陈某没办法提供更多能有力支持主张的证据,就难以证定周某构成强奸罪。
当然周某所述:“我们交性过程中都换了很多种姿势,她还很配合,她还发出呻吟声”,这只能作为警方侦查人员进行破案,或法院作为判断事情发生的可能性的辅助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关于强奸罪采用“违背妇女意志说”具体详解:
行为人只要在妇女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或者妇女不愿意以某种方式或某个场所发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又或者妇女处于没有意识状态(比如醉酒)而行为人却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促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
而周某所述的“她是自愿”的状态,就是很多强奸妇女者采用的“性满足说”,其实这种说法是有违背常理的。
在性行为的过程中,妇女因为肉体上受到性刺激而发出呻吟声,其实是一种反射情的无意识的生理反应,是很难受意志所控制的,就如同在你肚子上抡上一拳,你发出一声痛呤是一样的道理,所以说女性在被强奸时发出呻吟声就认为其很享受此次性交,而判定她是自愿的,因此认为行为人强奸罪不成立这种完全就是谬论。
所以我国并不采用“满足说”,只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所以本案中,陈某最终没办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周某采用了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陈某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周某却能提供陈某主动邀请其深夜到自己单独居住的宿舍里,并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两个供述一致,因此陈某控告周某涉嫌强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对周某作出不构成强奸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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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正如周某所预料的一样,周某与陈某因为这件事情的曝光,在公司里人尽皆知,已经没有办法再干下去,两个都离开了公司,至于两个人的多年的友谊也荡然无存,最终陈某也是后悔不已。
她后悔在情感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最终因为面子问题而导致多年的好友形同陌路。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