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女店员提戴口罩,遭徒手挖眼,凶徒获轻判惹公愤(组图)
新冠肺炎疫情下,口罩成为日常必需品之一,全球多个城市都立法规定市民外出时必需戴口罩,惟去年台湾发生恐怖事件,有便利店女店员提醒客人戴好口罩,竟遭对方徒手挖眼险失明。案件近日于屏东地院审结,凶徒连同另一伤人案件被判共5年有期徒刑,判决结果引来网民公愤质疑判刑太轻,屏东地院亦有就事件作出回应。
屏东高树乡1名女便利店店员遭当地卫生局列管的思觉失调男子攻击,双眼重伤,鼻梁破碎。(网上图片)
事发去年9月26日上午,杨姓男子进入台湾屏东高树乡新南势1间便利店购物,其间20多岁女店员提醒他要戴好口罩,没想到杨男突然发难,粗暴地徒手挖女店员的眼睛,造成女店员1只眼视网膜剥落险失明。据台媒报道,女店员接受治疗后伤势恢复,惟心理阴影极大,预计7月进行第30次心理治疗。
事件引起公众关注,案件近日于屏东地院审结,针对女店员案件,杨男被判有期徒刑4年,连同另1宗持刀伤人案,杨男共被判5年有期徒刑。
不过判决出炉后引来民众争议,大量网民认为对比女店员所受伤害,凶徒被判的刑罚太轻,质疑法院判决理据。
对此屏东地院回应表示,杨男没有对女店员造成能毁败或严重减损的重伤害,属于「伤害未遂」,而台湾刑法中第278条第1项之「使人重伤罪」之法定刑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减轻量刑后,量刑必须落在「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屏东地院最后判处杨男有期徒刑4年。
屏东地院又否认杨男因患有思觉失调症而作出今次判刑,强调法院未认定杨男有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显著减低情状,因此未依刑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规定谕知不罚,或减轻其刑,也无从依刑法第87条为监护处分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