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对夫妻离婚,婚姻期间所买千万豪宅男方只分得1%,原因竟是…(图)
近日,浙江滨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小赵文质彬彬、小李开朗自信,两人经介绍相识后,彼此相互吸引,很快坠入爱河,相处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
刚结婚两人感情甜蜜,打算购买一套房屋B用于一同居住生活。小李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A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了房屋B的首付。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小赵为表明自己对小李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小李一人所有,小赵自愿放弃所有权。经二人协商后,房屋B登记为小李、小赵按份共有,其中小李占99%,小赵占1%。
两年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小李认为小赵对自己缺乏关心,感情出现裂痕,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确认房产B归自己所有。小赵则认为,房产B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现房产B的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上述房产。由于小李占有99%的份额,故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小李所有,小李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小赵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的书面约定并非儿戏,本案中,小李和小赵签订了具结书,该具结书系书面形式,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守夫妻之间的“合同”,受其拘束。
此外,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小赵和小李二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B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
若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因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房产份额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