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时事分析:中国需修改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图)
曹辛:尽管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已经实施了四十多年,民企的发展也已经得到相当壮大,但非公经济和民企在中国的宪法地位却显著低于国营企业。
本周以来,随着上周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中国的非公经济问题再次成为国际舆论的热点话题,国际舆论将其视为中国恢复当前正在下滑的经济和未来发展的关键。
国际舆论认为:上周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民企的重新肯定,标志着“多年来控制私营企业政策的重大转变”,在原来的政策下,私营企业被认为过于强大、“无序”。此外还有舆论从中国制度层面分析认为:在中国的体制下,最高领导人为发展民营经济定调后,政策的执行预计不会有太大阻碍。
笔者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非公经济和民企实际上没有解决与公有制经济和国企平等的宪法地位问题,这是中国民企地位一直在政策层面波动的根本原因。中国必需要修订非公经济的宪法地位,非如此,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解决民企不稳定的社会处境问题。
非公经济和民企宪法地位低
实际上,尽管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已经实施了四十多年,民企的发展也已经得到相当壮大,但非公经济和民企在中国的宪法地位却显著低于国营企业。这是民企在中国可能随着政策的调整而随时陷入不利境况根本原因,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对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中国存在的上述两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和企业,有着非常明确的定性和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显然,宪法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主导力量”、“国家保障”的提法,明确规定了国有经济和国企在中国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而同样承担纳税义务的非公经济和民企,则显然没有这样的地位。
《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同针对国有经济和国企的法律界定相比,在涉及非公经济和民企的相关条文中,“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提法,实际上规定了非公经济和民企在中国的从属和依附地位,这也就决定了民企在中国与国企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最后就变成了靠政策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民营企业,而这当然很难有稳定性可言。
此外在相关具体法律条文中,对上述两种经济成分和企业的保护也明确不同,例如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是“贪污”,而对民企则是“侵占”,在量刑方面差别也很大。
上述事实,在此次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得到了印证。
根据中国官方媒体发布的消息,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针对社会上对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会议特别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央会议这一提法的本身就证明了:当前中国国企和民企在“制度和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这一问题不仅波及国内,还会影响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家的判断和实施的对华政策。因为当中国已经发展成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时,国际社会必然会对中国这一明确界定一国内两种经济成分和企业不平等法律地位的制度产生质疑,因为这违背了迄今为止中国加入的一切国际经济组织的原则,于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限制和脱钩,也就在所难免。
民企是中国经济恢复的关键
笔者认为:民企是下一步中国经济恢复和未来发展的关键,而上述“制度和法律上”的问题必须要解决好。可以预测:如果下一步中国民企的复苏不显著,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官方会在涉及民企的“制度和法律”上往前更进一步,通过解决后顾之忧的办法,进一步推动民企复苏,并带动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民企“制度和法律上”的问题,可以通过中共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这两个平台解决。当然,这一切要看当前民企的复苏状况如何,当效果不令人满意时,经济压力会推动解决民企“制度和法律上”的问题。因为基本的事实是:中国的民营经济已经为中国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就是所谓的“五六七八九”。
国际舆论还注意到了另一个事实,这就是已经担任中国国务院党组书记、中国经济未来的操盘手、新晋政治局常委的李强。国际媒体认为:“李强对民营经济再熟悉不过,曾经主政民营经济发祥地温州,当过民营经济高地浙江的‘一把手’,可以说大半仕途是在扶持民企的发展。李强在支持民企上的经验,以及对民企的理解,相信能为民营经济重回正轨创造条件。”
联想到此次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带来的政策上的巨大转变,上述国际观察值得关注,也值得高度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