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城起诉广州公司侵犯肖像权 索赔500万人民币仅获赔100万(组图)
中国法学会和广东省高级法院近日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艺人郭富城与广州一家公司的肖像权纠纷案成为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郭富城早前控告广州一家公司未经他的许可,使用他的肖像进行网络及线下的广告营销,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等。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公司对郭富城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郭富城入行三十多年,舞台王者之名实至名归。(IG:@aaronkwokxx)
内媒《南方都市报 》27日报道,该案例的案情显示,自2019年起,涉案公司广州合美实业有限公司在多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载有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插图的文章进行宣传,且在宣传文章内容中暗示郭富城代言其品牌产品,文章标注“天王助力合美”、“签约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
在这些文章之中,部分照片除了有郭富城肖像外,还印有郭富城的签名。
郭富城认为,涉案公司的行为对其肖像权造成严重侵害,为此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法院:涉案公司未丑化郭富城形象
法院在庭审中认为,涉案公司的行为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代言关係,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该使用行为侵害了郭富城的肖像权,涉案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于郭富城要求支付500万元经济赔偿金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郭富城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涉案公司需支付郭富城经济赔偿金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法院又认为,对于精神损害,涉案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