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领证半月又与别人洞房被判6个月,双方上诉被驳回(组图)
90后女子因重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男方认为判得太轻,女方认为判得太重,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婚后半月又与他人举行婚礼,一审法院判刑六个月
小华、小丽同为青海人,两人都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
小华在起诉书中称,他与小丽自由恋爱,双方于2022年7月1日在西宁依法登记结婚。
在此期间,小丽与小明(青海人,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出生)通过家人介绍认识。2022年7月15日,小丽在未解除与小华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小明在当地举办婚宴。此后,小丽与小明以夫妻名义在当地租房共同生活。
获悉情况后,小华以小丽涉嫌重婚罪向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提起自诉。
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有:小华和小丽的结婚证复印件、微信和抖音聊天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实小华与小丽属于自由恋爱,并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小丽母亲、化妆师等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小丽与小明举办婚宴酒席,后在租住的房屋共同居住的事实;小华与小丽的聊天记录,证实小丽在小华提出离婚后,小丽让小华不要离开自己,不要和自己离婚等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自诉人小华起诉小丽犯重婚罪,起诉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六个月。
男女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一审宣判后,小华、小丽双方提出上诉。
小华上诉提出,原判对小丽量刑过轻。小丽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小丽与小华是被迫登记结婚;小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二审法院判处无罪或非监禁刑。
二审期间,小华、小丽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西宁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小丽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并予以确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西宁中院亦予以确认。
西宁中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小华与小丽之间存在被胁迫的婚姻,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小丽的上诉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西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小华、小丽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西宁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重婚罪既可自诉也可公诉,最重判两年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量刑幅度是多少?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自诉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涉嫌重婚当事人的家长、重婚对象如果知道当事人已婚,仍支持或和其结婚,是否涉嫌犯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律师。
贾育厅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类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贾育厅指出,构成重婚罪的人员有两类,一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另一类是虽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结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重婚者明知自己或他人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罪是一类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贾育厅强调,针对重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时,如证据不充分的,或通过自身无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
贾育厅最后说,被告人的家长在明知被告人的行为是重婚行为,且积极与被告人商量促成结婚,积极主动公开为其举办结婚仪式,并为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提供经济、住房等帮助的,则涉嫌构成重婚罪的共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