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蹭邻居车位3年,邻居卖掉车位女子大怒上门:你卖了我停哪(组图)
河北,邢台。女子借用邻居家的车位三年只给了1000元钱,三年后邻居急用钱将车位卖了,女子得知怒气冲冲找上门:你把车位卖了让我家车停哪?把1000元钱还给我!
一、案例详情
张大姐是小区的老人,当初买房子买的早,添一点点钱还能买一个车位,张大姐合计了一下,自己家儿子马上大了,到时候家里肯定还要再添一辆车,现在买的早肯定划算,于是张大姐直接在地库里买了两个车位。
张大姐搬进来后,那个多余的车位一直空着没用。一天,张大姐下楼遛弯的时候,碰见了一个新来的女邻居孙微微。
孙微微家是乡下的,后来和丈夫一起来到了城里,包一些装修的小活,夫妻俩最大的愿望就是在城里买一套房,过上城里人的生活。因为吃苦耐劳,孙微微和丈夫多年来省吃俭用攒下了一大笔钱。
最后,机缘巧合,孙微微买下了张大姐小区里的一套二手房,两个陌生人做起了邻居,并且,因为手里有闲钱,再加上为了平时干活方便,孙微微和丈夫还买了一辆代步车。
可是孙微微买房买的晚,小区里入住率很高,车位早就没有了,孙微微和丈夫每天回家都得到处找车位。
新车子每天风吹日晒的,再加上落的树叶和灰尘,经常灰突突的,有时候小区里没车位了,还得在外面找车位,一个不当心就会被人磕了碰了,孙微微看了心疼不已。
此时,孙微微已经和张大姐很熟悉了,看见张大姐来了,孙微微就和张大姐聊了起来,说起了自己家停车难的问题。
热心的张大姐顺口提了一句,说自己家在地库还有一个停车位空着呢。孙微微听了大喜,连忙问张大姐,她家的车位空着也是空着,能不能借给自己家用用?
张大姐以为孙微微只是暂时用一下,就同意了,谁知,孙微微家的车一停起来就没完没了,把那个车位当成了她自己家的。
张大姐原本也不是小气的人,可是孙微微借用自己家的车位一用就是三年,而且从来没提过给自己租车位的钱。最开始还嘴上感谢几句,后来连感谢的话都没有了。
张大姐心里不免有些不高兴起来,只是念在两家是邻居,不好多说什么?眼看孙微微的车停在自己家车位上三年还不准备挪走,张大姐再也忍不住了。
于是,又一次遇见孙微微后,张大姐就旁敲侧击起来,说小区里现在一位难求,很多人一个月租车位都要几百块钱。
孙微微原本就是一个精明的人,怎么会不懂张大姐的言外之意?回家之后,她觉得张大姐太小气了,车位空着也是空着,给自己家用用怎么了?怎么好意思要钱呢?
可是孙微微又实在没地方停车,只好拿了1000元钱,送到了张大姐家,还对张大姐感谢了一番。
张大姐见孙微微停了三年车,只给自己1000元钱有点不高兴,可是对方给了一张笑脸,自己脸皮薄又不好意思说难听话,只好把钱收下了,自我安慰有1000总比没有强。
不久后,张大姐的儿子要结婚了,房子早就买在了别处,家里这个多余的车位用不上了,加上儿子结婚花销太大,张大姐手里紧张,就想趁着现在车位价高,把车位卖了,缓解一下经济压力。
于是,张大姐就将车位卖给了另外一个邻居,双方很快办好了交接手续。但是因为忙于儿子的婚事,张大姐一时忘记把车位卖了这件事告诉孙微微。
一天,孙微微回家去停车时,看到车位上停着别人的车,和对方吵了一架,这才得知张大姐已经将车位卖了这件事。
孙微微怒气冲冲跑到张大姐家,质问她:为什么你卖车位不和我商量一声?你一声不吭把车位卖了,让我们家车停在哪?
原本孙微微好好说话也没事,可是却拿出这副语气,张大姐一时也被气到了,回怼她说:我自己的车位,我想卖就卖,跟你有什么关系?
孙微微一听差点蹦了起来,她认为张大姐把车位卖了,导致她现在找不到车位停车,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况且,她停张大姐家的车位上是给了钱的,张大姐卖车位就得和她商量。
张大姐气坏了,孙微微停了三年只给了1000元钱,也好意思上门找麻烦,当即说:你停了3年只给1000元钱,还好意思说?
孙微微却不管这么多,说以前张大姐没找她要不算,前不久,为了感谢张大姐让她停车,刚刚给了张大姐1000元钱,现在不让她停车了就要把钱还给她。
张大姐气坏了,说这1000元是三年来使用她家车位给的租车位的钱,凭什么还给她?孙微微却说,张大姐家的车位是免费给她用的,这1000元钱是她为了感谢张大姐,对她的赠予,现在她有权把赠予张大姐的钱要回来。
二、法律分析
张大姐家有一个多余的车位,而孙微微因买房产时车位已售罄,面临停车难的问题。经双方协商,张大姐同意孙微微临时使用其车位。
然而,孙微微使用该车位长达三年之久,期间仅支付了1000元作为使用费。随后,张大姐在未通知孙微微的情况下将车位转卖他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1、双方初始约定的法律性质
张大姐与孙微微最初关于车位使用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无名合同,即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
由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期限、费用等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模糊。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口头约定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相较于书面合同,其证明难度更大。
2、孙微微长期占用车位的法律评价
孙微微长期占用张大姐家的车位,并将之视为自有车位使用,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张大姐物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大姐有权要求孙微微返还车位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孙微微称,她给张大姐的1000元钱是对她表示感谢的赠予,现在张大姐把车位卖了,她停不了车,有权撤销赠予。
从法律角度看,孙微微给张大姐的1000元这并非简单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但在本案中,孙微微使用张大姐家的车位三年之久,且有监控记录为证,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即便没有书面租赁协议,根据事实和证据,我们可以推断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因此,孙女士支付的1000元钱更接近于租金,而非赠与,孙微微要求张大姐返还1000元缺乏根据。
3、张大姐转卖车位的法律效应
有人说,张大姐在未通知孙微微的情况下直接转卖车位,虽然不构成违法,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国家保护。
张大姐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车位,并取得了产权证,这意味着车位是她的私人财产。孙微微虽然得到了临时使用车位的许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她有权阻止张大姐对车位的合法处置,包括出售或出租。
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考虑,孙微微使用张大姐家的车位三年仅支付1000元显然是不合理的。孙微微使用张大姐车位3年只给1000元,这不仅损害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
因此,张大姐不仅有权保留这1000元作为租金,还有权要求孙微微支付剩余的车位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