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罐车混运:油去哪了?常见吗?如何查?谁负责?(图)
尽管事件涉及范围、性质、责任等仍未有定论,但早在2005年、2015年就出现的“混运”报道,让社会察觉这并非孤例,更加剧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
7月2日,《新京报》发表了一篇题为《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的调查报道。报道发现一些罐车在从宁夏将煤制油运往天津后,在没有清罐的情况下,直接在天津、河北的两家油企装了食用油,并运往他处。
整个事件涉及中储粮、汇福粮油、金龙鱼等多家大型企业,引发了全社会层面的关注。尽管事件涉及范围、性质、责任等仍未有定论,但早在2005年、2015年就出现的“混运”报道,让社会察觉这并非孤例,更加剧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
7月9日,国务院食安办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尽管调查刚刚开始,层层剥开事件,我们要追问:
一是报道涉及的油运往了哪?隐含着的问题是:混运油可能会在哪些渠道出现。
二是这种混运在多大范围存在?是否常见?这个问题意味着人们有没有可能避开混运油。
三是有没有标准?监管在这个领域有漏洞吗?所谓的“缺乏强制标准”是不是事实?
四是如何问责?该罚谁、依据什么法律、惩罚力度如何。
五是如何避免?罚是第一步。有的研究者提出应该建立“吹哨人制度”,让基层工作人员与指挥违法行为的管理者形成利益博弈关系,司机可以扮演这一角色。
油车去哪儿了
油罐车冀E5476W的行车轨迹——这辆车出现在了《新京报》的视频报道中——牵扯出了更多企业,其中包括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鱼”)。
网络上流传的油车行车轨迹显示:冀E5476W于3月22日从河北石家庄辛集市的河北宏润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装货(植物油)后,3月24日卸货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6月1日,该车辆又在东莞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公司、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装载植物油后,6月4日卸货于咸阳咸兴路的金龙鱼工厂。后于6月5日,该车辆来到银川宁东镇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煤制油化工销售分公司物流中心装载煤制油。
金龙鱼方面向经济观察网确认了该行程,并解释称,涉武汉工厂行程为该车注册后第一次运输,即装运时为新车状态;涉陕西工厂行程,装运前,装载工厂时该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核验了其罐身的食用油标识及前载的书面盖章证明件,并进行了清罐、验罐,检验合格后方进行了油料装载,铅封后发运;油品到厂后,收货工厂验证铅封,并进行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质量各指标检测,产品品质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从装车到卸车,该公司形成了完整闭环,产品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
但针对卸载的油品使用去向以及是否对车辆的其他使用用途进行监测等问题,截至发稿,金龙鱼方面未予回应。
武汉市东西湖区融媒体中心、区委外事办于2023年11月发布的一则报道中介绍,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建成于2002年,该公司2022年的销售额近97亿元,且从曾经的只有单一榨油生产线,年压榨油菜籽10万吨,如今产品已涵盖包装食用油、大米、面粉、饲料原料、油脂科技等诸多领域。
冀E5476W的3月22日至7月6日的行车轨迹中,还包括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防城港澳加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远大油脂(东莞)有限公司、廊坊宏信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安琪酵母(宜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货品除了植物油、煤制油外还有饲料颗粒、肥料、疑似危化品等。
经济观察网记者也分别致电上述公司,其中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称,待向相关部门核实后再公布详情。其他公司电话均未打通。
《新京报》的视频报道中的一张收货单据显示,从汇福粮油集团拉出去的一级豆油的收货单位为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官网显示,其主要从事钢材、煤炭、生铁、焦炭、矿产品、铁精粉等产品的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
卸完煤油装食用油事件被报道后,涉及其中的汇福粮油集团回应,与旗下自有食用油品牌无关,系涉及散装客户。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援引汇福粮油集团公众号公布的信息,汇福粮油集团公布了部分散客名单,包括三河亚王食品、上海浦耀农产品、上海楷烨粮油、北京世纪悦福、众和裕丰粮油、天津华科科技、保定宏海粮油、方顺联合粮油、沈阳中城供应链等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该公众号内容已被删除。
汇福粮油集团的油被散装客户运走后,可能流向了哪些地方、用于何种用途?
天眼查信息显示,三河亚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0万,其产品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葵花籽油、成品大豆油等,规格包括10升、5升/桶,1.8L/瓶等。一些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幸福家庭食用油”的生产商就是该公司。
另有一份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2024年第一季度抽检合格公示信息(国准)显示,无极县张段固镇西南丰学校用的就是该公司生产20L/桶的成品大豆油。
其中另一家北京世纪悦福食品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家以从事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拥有蜀黍飘香、京西悦福、牧宁惠辰、惠晟等方便食品商标。
北京高校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中心发布的一份《2024年度北京高校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供应商(商品)入围及学校中标候选人招标项目入围结果》显示,在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校(学院)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的招标中,北京世纪悦福食品有限公司名列其中。
对于油车的使用情况、问题油的最终去向和使用情况等情况,天津市、廊坊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方面均表示还在调查中,截至发稿未发布最终调查结果。
混运情况常见吗?
一位中储粮油脂的承运商对经济观察网说,这种现象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该承运商称,大型油企对作为其承运商的乙方,在运价和运营规则上施加了较大的压力,同时设置了严格的惩罚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大规模混运现象的发生。但油企作为卖方时,却难以约束下游买方的货车。
该承运商曾经见过中储粮油脂的验罐方式——工作人员会戴着白手套,擦拭接口处和罐体上的两个罐口,闻一闻有没有刺鼻气味,然后拍照留痕。
一位负责油罐车调度工作的业内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最早从二〇〇几年,化工品和食用油混运现象就已经出现,当时也是一些跑长途的接不到回来的订单,又不愿空车回来的部分车队或者个人会这么干。
该负责调度的人士表示,正常的验罐流程需要司机提供洗罐的视频、收据和付款截屏,到现场以后负责验罐的人员带上设备直接下罐检查。但部分食用油公司为了控制成本会默许混运事件发生,“公司不会不知情,因为煤化油是有刺激性味道的,再怎么洗味道也不一定能全部去除,更何况没洗。而且食用油公司经常也不化验,几万吨的大储罐到了就直接给卸了”。
一位曾经从事危化品运输的人士则点出了为何司机习惯返程载食用油的原因:“相较于其他种类的化工品,食用油不易和罐内残留的化工品产生化学反应,更安全,下游验收也更方便。”
几乎所有采访者都提及了运价下行对于行业的影响。近年罐车运价不断走低,已经逼近成本价。特别是在购车“零首付”推行后,大量新车涌入,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导致运价进一步走低。而这些零首付的车辆普遍也背负了较高的贷款额度,每月还贷额度普遍在1.7万至1.8万元。
(详见经济观察网报道《深剖罐车运输乱象:混运是怎样发生的》)
依何标准?
《新京报》在报道中提到,中国于2014年开始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对食用油厂家约束力有限。
经济观察网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有具体的定义,它是指“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因此,由河南工业大学 、武汉工业学院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益海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中粮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8955-2016)。这些强制性标准已明确食用油储运相关卫生要求,例如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等。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另一位官员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其部门已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研判,认为相关问题属于相关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加强监管。“不涉及污染物临时限量值制定,补充检验方法和无强制性标准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3 年版)》,食用植物油在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都需要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对散装食用植物油的抽查动作进行了特别规定,“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储油罐或油罐车的顶部、中部、底部不同部位取样、混匀”。
取样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该食用植物油是否达标,需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然而《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所列的污染物种类并不包括此次事件中所涉的煤制油相关成分,即是否含有煤制油不在食用植物油的监督抽检范围内。
有人提出,是否应考虑扩大食用油污染物抽检种类。就此疑问,7月10日,经济观察网向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相关官员求询,一位官员回复:“正常的食用油本不应有矿物油,防食用油污染的根本不是增加检测项目,而是防止非法运输造成污染。否则,各种车混装进行非法运输,可能污染的物质成百上千,都纳入检测也不可能”。
他反问,即便增加了某些检测项目,一旦检测量少测不出或者有超出这些检测项目的污染物还是发现不了,就可以认为合格吗?
如何问责?
“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应如何问责?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介绍,对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相关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可以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他表示,使用留有煤制油残留物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司机(承运人)、装货方、接收方、销售方,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许浩称,该事件中,在食用油中掺入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因此可以追究运输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明知”?许浩介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许浩称,《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30354-2013》对运输食用植物油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在这一领域长期经营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包括运输方),都是应当知晓相关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知道运输食用油要保障罐体的清洁。如果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就构成了司法解释所述的“明知”,那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许浩也称,根据调查结果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应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存在“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许浩说,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的界定标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如何避免?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教授王岳认为,任何制度的执行,关键不在于处罚的力度,而在于不可豁免性,即违反制度的组织和人必须受到严厉惩罚。久而久之才能避免侥幸心理,形成对制度的信仰。
他表示,推动制度有效落地运行,除了增加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督,还应该增加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为什么已经很久没见到此类监督报道了?媒体的监督应该是社会的啄木鸟。我们需要有刀刃向内的决心,更应该有自我反思与批判的信心”。
此外,他还建议,应积极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违法行为往往通过基层人员去实施,如果在各个监督领域都建立了吹哨人制度,就会改变目前的发现机制,让基层工作人员与指挥违法行为的管理者形成利益博弈关系。
王岳认为,在该事件中,司机是最好的吹哨人,如果对吹哨人设立悬赏,就会让管理者在指挥违法行为时感到忌惮。
武汉科技大学服务科学与工程重点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物流学会理事和特约研究员王勇介绍,国际上没有现行通用规范明确禁止“混用罐体运输食用植物油”,但是对于油罐的清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此外,欧盟、美国、日本等广泛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于物流监管,显著提升了监管效率和精确度,建立了全面的食品追溯体系,实现从生产源头到最终销售的全程记录和追踪,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快速响应机制。
他表示,尽管利用专罐运输食用油可能导致运输成本上升,但食品安全是第一位的,流通成本不能为食品安全让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专罐运输能够有效避免不同种类油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物流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他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食用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各项标准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