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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专家解读(组图)

2024-09-05 来源: 上游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观察者网消息,9月3日晚,“青岛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专家解读 | 王某逆行打人案情况通报》。

内文称,9月3日,青岛警方通报王某驾车逆行殴打他人案,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引发全网关注。那么,为何王某逆行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被打到底能不能还手,是否还手了就是“互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为您解读。

在备注来源为“央视社会与法微博”的这则解读视频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表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目的为扰乱社会秩序。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谈到正当防卫话题时,陈碧表示,正当防卫的思想会写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将更好把握这一原则。

此前报道显示,8月28日,在青岛崂山风景区,一名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司机试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对男司机进行了激烈的辱骂,并猛击男司机的面部,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但男司机并未还手。

期间,女司机还挑衅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这名女司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专家解读(组图) - 1

女司机逆行还殴打男司机。 封面新闻

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此发布情况通报称,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王某查获。

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再发情况通报。青岛警方表示,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延伸阅读

“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和肇事逃逸?专家解读

潇湘晨报消息,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就“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事件发布情况通报:

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专家解读(组图) - 2

图为警方发布的详细通报

针对上述通报中,潇湘晨报记者梳理了网友们比较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解读。

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专家解读(组图) - 3

王某已书写《道歉书》向被打男子致歉(视频截图)

焦点一: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为什么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读:青岛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 案件性质:案件是由于行车纠纷引发,而非无故生事或故意挑衅他人。

2. 行为动机:王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是因逆行与林某润发生冲突后产生的,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

3.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需要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交通纠纷引发,不完全符合这些情节。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辱骂和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专家解读(组图) - 4

图为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焦点二:上述案件中,王某驾车离开现场,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何种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履行法定的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未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及时报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未救助伤者: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肇事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伤者,未拨打急救电话或未将伤者送往医院。

3. 未保护现场:肇事者未保护事故现场,擅自移动车辆或破坏现场,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4. 擅自离开现场: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5. 未协商处理:在轻微交通事故中,未与对方协商处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擅自离开现场。警方情况通报认为,王某与旅游大巴车发生轻微刮蹭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符合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点三:造谣“居家拘留”的王某志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志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的处罚措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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