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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赔偿650万元获谅解后由死刑改判15年(组图)

1个月前 来源: 极目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9月25日,记者从双方家属处获悉,湖南醴陵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案二审维持原判。

湖南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赔偿650万元获谅解后由死刑改判15年(组图) - 1

2019年9月,醴陵华埠村主任刘某调解村中企业与塘坊村土地交换事宜时被塘坊村村主任陈某驾车撞死。刘某时任醴陵市人大代表,陈某是醴陵市政协委员。该案一审陈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经调解陈某家属赔偿刘某家属650万元获得谅解。

湖南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赔偿650万元获谅解后由死刑改判15年(组图) - 2

2024年1月,株洲中院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双方家属对一审判决均不满,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陈某父亲称,他儿子是觉得会发生冲突,驾车时低头拿喷雾剂致车辆失控撞人。判决书显示,该观点证据是上诉期间陈某家属自行查找,法院并未采用。

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

湖南一村主任撞死邻村村主任,赔偿650万元获谅解后由死刑改判15年

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市人大代表刘波被邻村31岁的村主任陈旭驾车撞死。

2021年,该案一审陈旭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间,陈旭家属赔偿刘波家属650万元并获谅解。2024年1月,株洲中院重审以陈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4月2日,刘波的女儿刘女士对红星新闻表示,尽管她和家人签署了谅解书,但依旧不能接受重审在并没有出现重要新证据的情况下,陈旭被改判罪名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结果。

原一审激辩“是否有撞死人的故意”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19年9月16日,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村主任、醴陵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刘波到邻村塘坊村村委会,参与调解塘坊村村主任陈旭名下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土地交换事宜。

判决材料显示,调解过程中,刘波与陈旭的父亲陈友平发生了口头争执,被旁人劝止。随后,陈旭接到另一位与会人员的电话称陈友平“与人打起来了”。陈旭误认为刘波打了陈友平,心生气愤,遂驾汽车前往塘坊村村委会,在塘坊村村委会湘赣戏台前坪内,看见刘波站在一辆轿车边上。陈旭为教训刘波,驾车加速冲向刘波,致使自己的车左前部与在场轿车右尾部碰撞后,将刘波撞飞到距离其近10米远的湘赣戏台墙上坠落,刘波当场死亡。

事发次日,陈旭被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6月被提起公诉。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旭出于气愤为教训受害人刘波而驾驶车辆加速撞向受害人,将其撞飞到距离其近10米远的湘赣戏台墙上坠落,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陈旭明知其开车加速撞向他人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仍不减速放任此结果发生,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还认为,被害人刘波在本案中系以村主任身份与其他村镇领导一起出面调解被告人陈旭与他人之间的纠纷而无端被害,被害人一方没有过错。建议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旭死刑。

陈旭辩称,车开到操场时没有看到刘波,不是出于教训,是出于愤怒去撞刘波。没有撞死刘波的故意,因为心急、粗心大意导致严重的后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公安局审讯时,公安干警以其家人人身安全对其诱供,导致其心理崩溃,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三、第四次讯问笔录的供述不属实。

陈旭辩护人辩称,陈旭当时系误把油门当刹车,不应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株洲中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旭因为在土地置换调解过程中,误以为其父被他人殴打,出于愤怒,为教训他人,驾车加速冲向被害人刘波,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更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

2021年7月12日,株洲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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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重审认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改判故意伤害罪

2023年7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刑终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株洲中院重新审判。

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发回重审后,陈旭家人通过中间人多次找她和家人沟通赔偿和谅解事宜。之后,刘女士及家人获赔650万元,并签署了一份谅解书。

2023年10月19日,株洲中院在醴陵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审一审时,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旧认为,被告人陈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旭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用于证明陈旭涉嫌故意驾车杀人的定案证据,主要是陈旭在公安机关的第三、第四次供述,该两份证据系侦查人员采用威胁手段获取,既不合法,也不真实,应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旭具有自首、主动赔偿、初犯、偶犯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株洲中院判决认为,陈旭在第三次供述中称其看见刘波站在白色小车右边,该供述与视频分析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印证,依法应予采信,其辩称没有看到刘波与事实不符;陈旭所作的有罪供述,结合供述的视频,能证明公安民警没有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形式。

株洲中院判决认为,从在卷证据材料分析,陈旭与刘波之间没有仇恨也无利益冲突,陈旭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陈旭驾驶的汽车先撞上小车右后轮,再撞飞刘波,致刘波死亡的后果,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陈旭的供述,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旭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案发后,陈旭家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4年1月5日,株洲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被告人陈旭的犯罪工具白色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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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改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

“我知道,我们签了谅解书,他可能不会被判死刑。但重审在并没有出现重要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从死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5年跨度太大,我们接受不了。”4月2日刘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案件判决后,其母亲曾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抗诉书,但未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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