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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案重审:变更为猥亵罪判三年半(图)

10小时前 来源: 澎湃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此前引发关注的甘肃一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未遂案,3月25日迎来重审一审判决。澎湃新闻获取的临夏县法院判决书显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甘肃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案重审:变更为猥亵罪判三年半(图) - 1

马某曾在甘肃省临夏县一小学担任副校长,并担任道德与法治课教师,2024年4月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拘。此前,甘肃临夏州临夏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强奸该校女学生王某某未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马某提出上诉,临夏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马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称自己没有强奸行为。重审期间,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马某称其没有对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马某的辩护人也为他作无罪辩护。

重审时,临夏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并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咨询室的玻璃圆桌上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事实,被害人相关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在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相关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对被害人的该部分陈述以及涉及该部分内容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同时临夏县法院又认为,被害人对部分事实的陈述缺乏真实性并不当然认定其对其余事实的陈述也不真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虚假陈述而对其全部陈述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的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变更,即由此前的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马某的重审辩护律师透露,目前,马某已决定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建议量刑四至六年

户籍资料显示,王某某于2007年5月出生,出生后一直未申报户口,未按规定入学就读,后于2018年10月到小学注册。

据重审一审判决书,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称,马某是一名小学教师,担任六年级一班道德与法治课老师,曾多次约该班学生王某某(女,16周岁)私下见面,被其拒绝。2024年4月25日15时,马某在上课期间组织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其间王某某和同班几位同学上前与马某聊天,过程中王某某跟随马某进入教学楼,经过一楼心理咨询室的时候,马某让王某某拿下门框上的钥匙开门,两人进入心理咨询室。在马某的多次要求下,王某某关上了门,马某一边和王某某闲聊,一边用手捏王某某的脸、耳朵等部位,后抱住王某某,见王某某不敢反抗,马某抚摸王某某的小腹及胸部,并抱住王某某坐在凳子上,王某某借故要离开,马某将一百元钱装在王某某裤兜内,并要求王某某不要把此事告知他人,王某某表示答应,马某又上前去脱王某某的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王某某推开,王某某离开时马某再次以其职务身份相威胁。王某某出去后将自己被马某欺负一事告知同学祁某某,并将一百元现金偷偷放在马某办公桌电脑鼠标垫下。回到家中,王某某向母亲哭诉事发经过,其家长向学校反映此事,后校长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利用特殊身份,胁迫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未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否认强奸,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重审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马某称其没有对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请求法院判处其无罪。

马某称,2024年4月25日下午,他见心理咨询室窗户没有关好,打算去关窗,王某某也跟来了,两人一起进入心理咨询室。之后,他向王某某介绍心理咨询室内的假人、沙盘以及其他设备。王某某称,家人不给钱,她没法买零食。于是,他给了王某某100元,王某某就离开了。当晚9时许,校长将他叫到办公室,说他把王某某的裤子脱了。

马某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马某的辩护人提出:1、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下起诉,又变更起诉,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不符;2、被害人称遭到侵害,事后还有血,然而《鉴定意见书》载明未在受害人的检材中检出人血及人精斑血样,《诊断证明书》载明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裂痕及充血、血肿;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存在实质性矛盾,不具有证明力,其中对“脱掉裤子”“反抗方式”“性侵行为”“性侵持续时间”等关键情节前后矛盾、描述不一、变化较大。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也存在直接矛盾;4、学校操场、楼道视听资料显示,被害人从心理咨询室出来时并无应激情绪,神态自然,其行为不符合被性侵后的被害人一般表现;5、无法排除被告人被诬告的合理怀疑。

马某的重审辩护律师汤弘扬表示,案发后,马某一直在“喊冤”,称自己没有性侵女学生。在此前的审理中,马某的辩护人也一直为其作无罪辩护。

此前,此案因媒体曝光引起外界关注。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对于马某的说法,王某某的父亲并不认同。王某某的父亲称,至今,他仍相信女儿此前所述。在他的印象里,女儿性格老实,不是会撒谎的人,尤其不会拿自身清白来撒谎。案发后,王某某在一段时间内精神状态也不好。

重审宣判:由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重审时,临夏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并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咨询室的玻璃圆桌上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事实,被害人关于在玻璃圆桌上被告人对其实施性侵的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在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害人关于被告人在心理咨询室的玻璃圆桌上对其实施性侵以及事后有白色透明状液体流出且出血等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对被害人的该部分陈述以及涉及该部分内容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同时,被害人的其余陈述与证人祁某某、王某梅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也与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同学,家属老师等客观事实相符。被害人对部分事实的陈述缺乏真实性并不当然认定其对其余事实的陈述也不真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虚假陈述而对其全部陈述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其他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临夏县法院认为,马某利用其担任学校副校长及老师身份,在被害人多次拒绝的情形下,搂抱、抚摸未成年人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检方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强奸罪(未遂)的指控,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的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变更,即由此前的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关键情节陈述有出入,不具有真实性与证明力,不得采信为定案依据,同时亦不应排除马某被诬陷的嫌疑,因此应判马某无罪。

对此,临夏县法院表示,被害人陈述不存在前后不一致、关键情节有出入的情形,结合本案证据,被害人同学祁某某的证言、班主任与被害人第一次通电话的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证实被告人猥亵被害人的事实。同时,法院亦未发现被害人及其家长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矛盾和纠纷,故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马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述,无认罪悔罪表现,且马某系特殊职责人员,同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故对马某酌定从重处罚。

据此,2025年3月25日,临夏县法院对这起重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马某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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