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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卖港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限管吗?(组图)

1天前 来源: 黑噪音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李嘉诚卖巴拿马港口给美国企业的事情,终于有了阶段性定论。

3月28日,记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问:据悉,4月2日长和(李嘉诚的企业)将与贝莱德签署巴拿马港口的交易协议,请问该交易是否要经过中国的反垄断审查批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二司负责人回复称:我们注意到此交易,将依法进行审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负责查处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查处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监督执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和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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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目前这个交易暂停了。

根据港媒报道,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将不会按原定计划,在下周与美国投资公司贝莱德牵头的财团签署出售巴拿马运河两端港口的协议。

之前官媒已经连续发表多篇文章,对李嘉诚进行了严厉批评,比如那篇《莫天真,勿糊涂》。对此很多网友的争议都在于,这事儿是否应当属于“在商言商”——国家权力直接干预民营企业业务,是要考虑到行政权力边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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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者说,那TikTok的事情怎么说?其实TikTok那事儿并非美国国家权力能直接干预的,在美国法律下,政府没有任何可能直接干预一个企业的业务。

所以,围绕TikTok的争议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合法合规的质询、听证会、参众两院投票等程序。

比如说TikTok究竟有没有滥用用户数据,导致美国用户隐私泄露以及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就是一个激烈的争议点。

TikTok的总裁周受资作为当事人,坐在听证会的座位上,公开接受询问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一切都是透明的、有程序的。

所以,两件事情其实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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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这边的反应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法,这两个原则来进行李嘉诚案的处理,这一点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应有的程序,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律。

尽管我们尚没有听到来自当事人李嘉诚的任何声音。

只要不是直接依靠行政命令和官媒批判就干预企业,就是值得肯定的对程序和法律的尊重。

那么能不能尽可能做到程序更透明?以及法条解释更科学?这也是后续值得期待的。

不过看到这条新闻我第一反应是,李嘉诚的长和集团是属于香港的企业,它的交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管辖,这真的合规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香港的企业有没有管辖权,这一点很难从该机构的章程当中看出来。我查了一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里面并没有明确表述是否有权限管辖香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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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既然是“国家总局”,那么香港当然也包括在国家范畴内。但事实上,在很多行政权力方面香港还是有着很强的独立性,这一点仍然是特殊的。

我在该规定当中看到这么一段表述: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从这一段我们能看出来,港澳台的事务,其实被归于国际合作司执行,主要是交流与合作,而非直接管辖港澳台的企业。

因此很容易推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香港的企业,应该是不能直接管辖的。

我查了一下香港的行政机构,李嘉诚的长和集团,可能应当由香港政府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来进行管辖。香港政府管理企业的机构还有公司注册处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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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根据《基本法》第2条和第12条,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经济事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自行管理。因此,香港的企业由香港本地的法律和政府部门监管,而不受大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直接管辖。

业务方面,长江和记公司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此举是2015年作为集团重组的一部分进行的,其总部位于香港。

另外,长江和记实业近90%的收入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地区(主要为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可以说具体业务上也跟大陆以及香港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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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香港毕竟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理由下,大陆相关部门跟香港政府机构合作,间接干涉总部在香港的企业,假如这么做还是说得过去的。

但我们要注意到,这次对长江和记交易叫停的理由并非国家安全,而是反垄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讲的是,要依照反垄断执法,进行该交易的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与国家安全无关,只是一个纯经济行为。

那么从行政权力划分和法理上来说,这事儿由香港的政府机构进行干预似乎更合适一些?

当然,以上都并非什么定论,只是我个人根据能查到的信息,所进行的一些探讨。起因只是我看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李嘉诚企业的交易进行干预,觉得有点奇怪而已。

本文也并非为了探讨李嘉诚卖港口行为本身是否“不爱国”,这个话题见仁见智,不在本文主题范围内。

结论并不重要,其实我更想说的是,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注重程序和法理。

程序正义,永远大于结果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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