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砸宠物狗致其挣脱咬伤无辜男孩?怎么判?值得深思!
7月17日,广东湛江一名男孩在沿江小学附近被一只阿拉斯加犬追咬受伤。近日湛江吴川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多名小朋友经过狗舍时逗狗,致使狗挣脱铁链咬到无辜男孩。狗主人和砸狗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犬主没有严格执行圈养,视频信息甚至无法判断狗主人是否将狗拴在公共场所。
2.狗无人牵领且没拴结实,挣脱了狗链。
3.犬主没有及时将挣脱的狗控制住,属于缺乏看管或看管不严。
4.犬主未给狗佩带宠物狗口罩,没有注意养狗安全。
5.被咬的是无辜的小孩,不是逗狗的熊孩子。
1.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2.第十三条(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3.第十三条(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新的《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送,拟对《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但我没查到最新的相关规定,可能是立法工作尚未完成,所以1992年的老规定看起来不近人情,但……判断:
1.阿拉斯加咬人致伤,立即捕杀。
2.犬主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
3.被咬的孩子万一不幸因狂犬病死亡,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
4.如果没有领取犬类准养证,犬主就属于在禁养区违法养犬,熊孩子砸狗的行为可能辩解为依法捕杀,狗主人还应当被罚款。
5.如果犬主办理了犬类准养证,可以要求熊孩子承担部分狗伤人责任。
这种情况下砸狗的孩子故意打砸狗主人的财产(宠物犬)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到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由于砸狗的孩子没有直接造成宠物犬死亡,且无证据显示其目的是杀死宠物犬,所以我个人判断应该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这种一般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但鉴于犯罪者是孩子且犯罪情节较轻,多半是公安机关调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