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案”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但这三个小细节更加不能忽略!(组图/视频)
9月1日,昆山反杀案,完美落幕了。
警方最终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人们揪着的心放下了,人民日报微博还专门转发了一位朋友的评论:不知道为何就哭了。这一天天的,这是我看到唯一一件好事,唯一一件。
按照央视的报道,于海明也表示: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必须要为昆山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点赞,作为全国第一县,在这个案件处理中,也树立一个全国性的标杆。这必将成为正当防卫的一个转折性案件,影响深远。
但复盘这起牵动人心的案件,这三个细节其实更意味深长。
细节一,两份通报的微妙措辞。
不同于其他案件,昆山反杀案的全过程,视频一清二楚。
大家都知道前因后果:骑车的于海明在自行车道,是花臂男驾车闯自行车道,是花臂男先追打于海明,是花臂男拿砍刀先砍于海明……
谁是谁非,一目了然,这才有了大家一致对于海明的同情。这样一个晚上回家的普通人,可能就是你我啊。
鉴于舆论的高度关注,地方公安和检察部门先后发表了两份通报:
8月28日,@昆山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发布微博: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昆山属于苏州,这里的社会治理,坦率地说,是属于全国最高水平。
比起其他地方可能的各种马虎和低效,昆山公安和检察部门立刻发布相关信息,澄清谬误,尤其是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更显示了当地应对突发事件的高效。
但也要坦率地说,有些措辞是欠考虑的,尤其是诸如:
“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
“……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我理解,案件还没定型,司法部门措辞必须滴水不漏,所以中性描述案件,包括使用“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术语。
但正是这些措辞,加剧了民众的担忧。
明明真相一目了然,是宝马闯道在先,怎么还是因口角发生冲突?
明明动用了管制刀具,而且是花臂男行凶在先,怎么是轻描淡写的持刀伤害?
明明大家都知道谁在犯罪,谁是受害者,但司法部门的描述却恰恰相反?
视频不可能不传播,舆论不可能不发酵,基于对以往正当防卫过高的认定,人们的焦虑,其实是可以理解的。
从这个角度看,司法部门的审慎可以理解,但这样例行公事的简单信息通报,显然也是有瑕疵的。就比如有人见义勇为,打死了暴力分子和恐怖分子,如果警情通报中,暴恐分子仍是“受害人”,见义勇为仍是“犯罪嫌疑人”,你看舆论爆不爆炸。
中文字里,有着太多的内涵和情感色彩。
我看到朋友凯雷有个点评:这个文本存在的问题,我在学校读书时被指定选修法学,但法学院的同学却未强制要求选修中文,新闻,统计数学等,他们的表述常常存在事实与解释纠缠的问题。
换言之,敏感焦点事件,有些表述还是要更审慎一些,否则加剧的是民众的焦虑和不满。
显然,昆山相关部门立刻意识到了这一点,昨天最后的通报则堪称完美。
细节二,完美的最后两刀。
昆山反杀案,网络上一边倒地认为是“正当防卫”,这其实也是我的判断。
当然,也有少部分网友表示,于海明有过激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他们的判断,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毕竟,花臂男死了,请教了一些法律界朋友,如果前面5刀致命,于海明肯定就是正当防卫;但如果花臂男逃跑过程中,后面追砍的两刀致命,那于海明确实有可能防卫过当。
虽然有人说,他追砍是怕花臂男去取其他武器,不得不继续防卫。这也有道理,但法律就是法律,这个细节如何认定,关系到最后的判决。
但最终的结果,也让人大舒一口气。
检察院最终的通报是这样的:
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
也就是说,花臂男死于毫无争议的前面五刀,于海明肯定是正当防卫;后面追砍的两刀,没有砍中,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纷扰。
高,实在是高。
这应该就是事实,但检察院特意提到这个事实,也可以看到也是小心翼翼,避免引发任何争议。
昆山反杀案是正当防卫的一个标杆。但后面两刀又有特殊性,以后的正当防卫,如果是后面两刀致命,相信仍可能会有舆情的风暴。
细节三,检察院的暖心措辞。
最后,还是要为公安和检察部门点个赞,尤其是这几段的通报:
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其中,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
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
真是说得太好了,句句让人感动。相信这一次的通报,相关部门确实是反复研讨、精心措辞,也确实让人耳目一新,不由不为之振奋。
重视了,就是不一样;高度重视了,水平更非一般。政府里面还有的是高人!
如果以这种认真、这种情怀做事,相信中国真的没有可能不海晏河清、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看到这样的结果,也难怪很多陌生人都说忍不住要流泪。这才是正义。
还是那句俗话说得好: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这个世界,莫要欺负老实人。
这说明了什么?还更说明了人们对社会风气的焦虑和担忧,还是期盼那四个字:邪不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