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狂蹭”口罩概念,股价剧烈波动,遭上交所通报批评!
还记得春节前后“口罩概念股”的疯狂吗?
受新冠疫情影响,小小的口罩,搅动资本市场。不少企业投身到口罩的生产中,一时之间催生了众多牛股。然而,在这些股价暴涨的上市公司中,也不乏一些“蹭热点”者。
一家上市公司就因为在公众号撰文“狂蹭”口罩概念股的热度“赚吆喝”,引发股价剧烈波动,被监管通报批评并处以纪律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这家公司到底做了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公司官微撰文营销
这次被通报批评的主角是一家名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的上市公司。
官网显示,得邦照明是横店集团旗下的控股子公司,主营光源、室内灯具、专业灯具、照明控制和工程塑料五大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和国内外销售,并配套实施照明工程的设计和安装。
一个“做灯”的,看它的主营业务,多数投资者估计很难看出它和“口罩概念股”的关系,但耐不住人家自己出来大声“吆喝”。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公告显示:经查明,2020 年 2 月 25 日,得邦照明主动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全资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塑料”)已成功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并实现量产。
当时,该公司公众号提到,“熔喷布是口罩的核心,现在根本没有货,一天一个价”“具有高效过滤效果的中间过滤层(M 层)熔喷过滤布,所用的主要材料是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市场缺口很大”“得邦塑料每日可提供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 30 吨,可用于 750 万个口罩的生产”。
上述信息发布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市场将公司列为“口罩概念股”,引发广泛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 2 月 26-27 日连续 2 个交易日涨停,由 9.52 元/股涨至 11.52 元/股,涨幅为 21%,并于 2 月 27日达到异常波动标准。
02
被监管两度督促“解释”
剧烈的股价波动引发了监管注意。
2020 年 2 月 26 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称,得邦塑料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业务处于启动阶段,公众号所称“一天一个价”“市场缺口很大”等主要是针对熔喷布市场供需的描述;得邦塑料仅为口罩熔喷布原材料供应商,本身不生产熔喷布、口罩成品,技术壁垒相对较低。
2020 年 2 月 27日,经监管督促,公司又提交披露公告称,公众号提到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日产可达 30 吨的产能,仅为满产状态下的产能,目前并未签署对应该产能的订单;公司仅与一家下游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收入 94.72 万元。同时,该专用材料处于产业链上游环节,无法决定下游生产商将该材料用于何种类别口罩,因此对应的“750 万个口罩”的表述不够准确。公司股票价格于 2 月28 日下跌 9.29%。
另经查明,2020 年 2 月 24 日(公众号发布涉事文章前一天),监管机构曾向公司了解是否存在研发防疫药品或生产、销售防疫物资的情况,并提醒公司审慎做好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而公司明确回复没有类似产品。此外,得邦塑料转产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为响应政府防控疫情的号召。
03
一度“狡辩”:不存在“蹭热点”主观故意
监管部门认为,在疫情防控形势下,口罩成品及相关原材料的生产和供应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在监管机构已提前就相关信息的发布要求做出提醒的情况下,得邦照明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条、第 2.6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倪强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沈贡献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然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并不服。
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
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不存在“蹭热点”主观故意,公司公众号如实报道了得邦塑料相关业务系响应政府号召支持抗疫工作,未捏造、虚构相关事实。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客观,所称的“熔喷布是口罩的核心,一天一个价”“市场缺口很大”等系对公司产品下游市场的表述,“每天提供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 30 吨”系满产情况下的实际产能,“750 万个口罩”系根据相关调研材料测算而来,并无夸大。
二是得邦塑料涉足聚丙烯熔喷专用材料生产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很小,从金额上不属于应当披露的事项。
三是公司股价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同时间另披露了照明工程领域中标公告,总投资 2.96 亿元,为公司该领域中标最大项目。
四是公司事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发布澄清公告,积极回应市场关切。五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减持计划,不存在“蹭热点”炒作股价的利益动机。
公司时任董事长倪强称,得邦塑料转产聚丙烯专用材料生产所涉及金额较小,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公众号文章按规定无需上报董事长,经董事会秘书判断并不涉及股价敏感信息后,并未提交董事长审批,故事前并不知情。公司股价涨停后曾要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方确认情况并关注进展,尽量消除影响,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沈贡献称,监管机构摸排研发防疫药品或生产、销售防疫物资情况时,尚未了解到得邦塑料新产品开发情况;后续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稿得知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对公众号文章审稿不严、敏感性意识不强,但主观上没有故意违规意图。任职至今均不存在违规行为,事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并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04
被处以纪律处分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交所认为:
一是相关信息所涉金额虽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在疫情防控形势下,相关信息为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倪强所称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口罩材料相关敏感信息时,未明确说明得邦塑料仅为口罩熔喷布原材料供应商,且不生产熔喷布、口罩成品,反而使用“一天一个价”“市场缺口很大”等关于熔喷布市场的描述,容易让投资者误认为公司产品是熔喷布;同时,公司未明确对产能、实际订单数量、下游口罩生产不确定性等相关情况进行提示,违规事实清楚。“内容客观”“并无夸大”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时任董事长倪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沈贡献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及本次信息发布的主要参与人员,均未积极关注、主动了解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并做好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不能以无主观故意、不知情、不了解、敏感性意识不强为由推卸责任。
四是相关责任人称事后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发布澄清公告等,属于事后履行的应尽职责,不能成为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公司股价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等异议理由,与违规事实认定无直接关系。
此外,对于公司响应政府号召以转产方式支持抗疫工作,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结合公司违规性质及同类违规处理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倪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沈贡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