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调查“十堰17岁中专生实习自杀”,副校长“愿以死谢罪”(组图)
湖北十堰丹江口市汉江科技学校一名17岁中专生,日前在深圳工厂实习期间跳楼自杀。记者获悉,此事已引起官方高度重视,教育部职教司近日已派人进驻该校,参与调查。
受该生自杀事件的影响,7月2日,该校在深圳实习的学生中止实习,全部返回丹江口。此前的6月10日,该校计算机专业2019级的90多名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到深圳工厂实习。他们被当作普通工人,分配在不同车间的流水线,每天工作11个小时,分成白班、夜班,有的还是体力劳动。高强度的劳动、昼夜颠倒的作息,让一些学生产生不适、反叛,甚至受伤。
记者获得的一份法院判决显示,这并非该校第一次发生学生实习期间死亡事件。2019年3月,该校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将汽修班的一批学生送往广东东莞的一家电子厂实习,“从事体力劳动,并且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2-13小时”,一名学生意外坠楼死亡。
7月4日,汉江科技学校一名副校长接受了记者采访,称此次实习前,他已经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下达给具体负责学生就业与实习的主任程某江,要求“逐一去落实”。
但记者注意到,依据该文件,汉江科技学校在此次安排学生赴深圳实习过程中,有多项违规行为。
6月8日,余泽伟给余骏提前过了17岁生日,并拍下照片。受访者供图
该副校长表示,此次学生自杀身亡后,他感到很痛心,“压力非常大”,“肯定要寻找原因、吸取教训,甚至追责问责”。他说,如果调查结论出来后认定责任,“社会需要的话,我愿意以死谢罪”。
因自杀而中止的实习
6月25日上午10:28,17岁的汉江科技学校中专生余骏,从深圳市华高王氏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6层阳台跳下。送医后,当天中午被医院宣布死亡。
6月3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劳动部门的协调下,涉事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一笔赔偿金。次日,余骏的遗体被火化,并被带回老家。
此前的6月10日,包括余骏在内的2019级计算机专业的90多名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被安排到深圳的工厂实习。据学生们反馈,他们和成年工人一样,每天12个小时的劳动时间(含中间1小时吃饭时间),车间体力劳动,让一些学生难以忍受。尤其是上夜班的学生,经常被车间拉长记录“上班时打瞌睡”。
违反纪律被记录的学生,由拉长汇报给老师,再由老师在班级群中通报批评。6月19日,老师通报,两名学生因身体原因被遣返回十堰,另一名学生因两次旷工、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被开除学籍,送回十堰,“不再为我校学生”。这些通报是纪律管理的一部分。
6月25日早上,在权某运、程某国的要求下,余骏写下检查,澄清自己的请假经过。受访者供图
余骏此前已被记录三次“旷工”,但据他在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和对同学说的情况,许多都是请假之后,被拉长胡某军否认,并通知了老师。
昼夜颠倒的夜班,让还在上学的学生们难以承受。加上余骏本来就有胃病,白天睡觉不能吃饭,导致他身体状况出现问题。但拉长没有同意他调白班的请求。
6月23日晚上,余骏在车间搬箱子时撞破了头部,双眼近视400到500多度的眼镜架也撞断了。拉长胡某军用胶带简单处理后,让他继续上班。24日上夜班前,余骏去车间向拉长请假,并写下请假条。然而第二天早上,他却被指责“第四次旷工”,“如果再旷工一次,坚决开除学籍”。
虽然余骏写下了一张澄清事实的字条,远在十堰的班主任程某江还是打电话指责他“4次旷工”,并通知家长。在父子的通话中,父亲余泽伟鼓励余骏坚持实习完,“不实习,明年就拿不到毕业证,你就不能当兵”。随后,班主任又在群里两次发布对余骏“4次旷工”的通报:“严重警告”“如有下次坚决开除”。余骏于10:28从宿舍6楼跳下。当天中午12点,医院宣布余骏死亡。
受余骏跳楼自杀事件的影响,加上家属不断提出抗议,此次实习最终被叫停。7月2日一早,90多名学生中止实习,全部返回丹江口。但由于广东、深圳的疫情形势仍然严峻,这批学生返回后,将在学校集中隔离28天。
杨金银是江汉科技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7月4日,杨金银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时许多家长以“广东深圳疫情很严重”为由提出反对,学校仍然坚持实习,是因为“当时疫情在广州,深圳还没有出现疫情,否则6月10日我们不会过来的”。
汉江科技学校,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
杨金银说,此事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派3位老师去深圳,“我们也需要查清事实,查清坠楼原因,接待、安抚家属,帮助家属最大程度地维权。”
据最新消息,余骏实习期间跳楼自杀事件曝光后,教育部的高度重视。7月2日,教育部向汉江科技学校发函。7月3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派员进驻该校,“现场办公,调查处理”。此外,丹江口市市委书记也就此事主持召开了会议。
未被落实的规定
“出了事以后,学校高度重视,因为那是一条人命,可不是开玩笑的。”杨金银表示,事故发生后,他非常痛心。
回顾此次赴深圳实习的决策安排,杨金银说,由于程某江是学校的招生办主任、学生就业与实习工作办公室主任,启动实习之前,他专门召开了会议,把工作安排给程某江。
“我让他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逐项落实、缺一不可。”杨金银说,因为教育部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后两个学期内必须实习,他曾将该文件通过微信专门发给程某江,“但他在落实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落实不到位,或者先斩后奏、先实施后补手续等问题,这有待调查”。
华高王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厂区宿舍,红圈处为余骏等10人所住寝室。他从后面阳台跳下。
然而,根据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汉江科技学校此次的实习计划,有多项违规之处。
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但此次,学生并没有与实习工厂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此次学校也并未遵守。
第十五条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此次实习,校方却把学生交给了深圳的兴业、辰安两家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此次实习,却有大量学生被安排上夜班,导致学生过度疲劳,每天“上班打瞌睡”,出现旷工等反叛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但此次到达深圳后,学生们的身份证立即被老师收走。
此外,《规定》中涉及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强制保险制度等,校方、厂方等均未有效执行。
一份Excel表中记录了学生“旷工”“迟到”“不想做事”“上班打瞌睡”“不想上夜班”“下半夜旷工”等情况。受访者供图
而在教育部针对该《规定》出台的《释义》中,对每一条给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其中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但余骏正是在夜班中持续搬运沉重的箱子,手指、头部均曾受伤。
程某江不仅具体负责了此次实习中与工厂、劳务派遣公司的联系工作,出发前给家长做了思想工作,而且是二班班主任。然而带队到深圳后,他在6月18日返回十堰。6月25日上午,在余骏写下文字说明,澄清“请过假”的事实后,他仍然通过电话、微信群通报的方式批评余骏“4次旷工”,并称“如有下次坚决开除”。第二次发出通报后的15分钟,余骏跳楼。
不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
按照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然而,此次实习出发前,校方并没有安排学生签订任何协议书。6月11日到达深圳后,学生们却被要求与深圳市辰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两家中介公司单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主体中没有校方、厂方。
例如,余骏(乙方)与深圳市兴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就规定,甲乙双方采取“有固定期限”方式,“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即双方一次签订了三年的用工合同。
第二条“试用期”才规定,“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这正是学校规定的“暑期实习”时间。
余骏(乙方)与深圳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甲方)签的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
该合同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部分皆为空白,劳动报酬也不是老师此前说的“一个月4000多块钱”,而是规定为2200元/月。
余骏(乙方)与深圳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甲方)签的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
合同结尾,再次写道,“派遣期限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
很显然,这是一份针对社会一般工人的劳务派遣合同,而非针对学生的实习合同。
而在余骏的工作牌上,派遣单位是兴业公司,用工单位为“华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香港王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余骏的家属张旭说,这里面有着几层荒唐的逻辑,“1.学生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是甲方、用工单位;2.工厂厂牌上,工厂是用人单位;3.学生是学校安排强制实习,不然不能毕业,开除学籍。所以,学生丧失了任何主动权,而且处在混乱的劳动关系中。”
有学生表示,学校这样的做法,实则是为了变相完成未来的就业计划指标。“合同里有三个月试用期,就是实习满三个月后,如果选择继续上学的,就回去上学;如果觉得想赚钱的,按合同就是正式工,工资会多一些。会有一部分学生不想上学,为了赚零花钱选择留在工厂,那么学校就默认你有了工作,高三全年实习,等于完成了就业。”
已非首次出现学生实习期间死亡事件
余骏自杀后事件发生后,记者获悉,这并不是汉江科技学校第一次发生学生死亡事件。
根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文书,2019年3月5日,汉江科技学校2016级汽修班的一批学生被学校安排至广东东莞市实习,其中,学生何某被交给深圳市杰源人力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月6日,杰源公司把何某安排至一家汽车电器厂上班。
4月19日,汉江科技学校在未得到家长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又把何某安排到东莞市大岭山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没有任何专业人员指导学习技术,而是由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直接安排到车间从事体力劳动,并且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2-13小时。”4月25日晚上7点,何某在上班途中,从宿舍楼窗户坠落,次日死亡。
余骏的工作牌,派遣单位是兴业公司,用工单位为“华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香港王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何某的家属在起诉汉中科技学校支付赔偿金68.9万。法院最终认定,何某已满16周岁,对死亡负主要责任,校方负次要责任。最终,校方被判处赔偿23.67万元。
由于担任汉江科技学校招生办主任,程某江也是此次庭审中的诉讼代理人。
针对余骏自杀事件,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杨金银表示,逝者已去,接下来“肯定要寻找原因、吸取教训,甚至追责问责”。
“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我心情非常沉重,压力非常大。”杨金银说,“我们正在等待调查结果。如果我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地方,我从内心愿意接受法律法规的严惩。如果能让这个学生复活,等调查清楚了、公布了,我认为我可以以死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