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逃犯入日籍后回国被抓,外籍身份能享受的特权,不包括犯罪豁免(组图)
最近有个新闻给我整笑了。近日,辽宁边检站抓获了一名加入日本国籍的网上追逃人员。据称,该人通过投资方式获得了日本国籍,以为案件过去了很多年,自己又换了身份,应该没什么问题,结果第一次使用日本护照回国,就在海关边检被抓获。
不知道这位仁兄是怎么想的,他以为现在的中国是什么年代?犯罪记录全部联网,尤其是通缉在案的逃犯,各个海关边检都有信息互通存档,大数据下哪怕你改名换姓,整容了都是白搭。
这位“自投罗网”的仁兄在2018年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而潜逃到日本。后来,该男子就加入了日本国籍成了一名日本人。于是他就觉得日本人在中国应当享受特权,中国的法律无权对他之前在中国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所以他就想到中国探亲。
没想到刚下飞机就获赠“银手镯”一对,这出乎他的意料。
如果他具备基本的常识都不会这么做,要知道中国的法律管辖权非常宽,既能属人管辖,也能属地管辖,所以不管你是什么国籍,只要是在中国犯罪了,都可以把你抓起来。现在中国的监狱里还有不少外国人在踩缝纫机呢。
至于有些朋友认为的外籍身份在中国能够享受的特权,是绝对不包括犯罪豁免的。
其实本来也没有什么特权,那些外籍身份能够在中国享受到的,只能说是中国的“优惠政策”。
具体有那些针对外籍人士的“优惠政策”呢?下面给大家列举一下:
1、税收优惠政策
外籍人士的引进能够促进我国的繁荣和发展,考虑到外籍人士对于我国的融入性和影响程度也会很大,同时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发展和稳定。政府也为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取得的以下津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
不包括雇主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
(3)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4)取得的探亲费,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合理数额只指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5)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6)因家庭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外籍人员享受六项补贴的特殊情形。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包括港、澳、台同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子女教育优惠政策
外籍人士的子女在中国报考大学需要走“国际生”专线,不需要参加高考或华侨生联考,直接由各高校自主招生,仅需符合对应高校的国际生招生规则即可。如高中成绩优异,完成就读国家相关考试并达到标准,即可免除笔试。
不仅录取门槛低到,国际生还能享受更好的学费减免、奖学金、住宿等待遇。
除了上面这两项有法可依的“优惠政策”之外,外籍人士在中国并没有其他的“特权”。随着中国年轻一代对于本土文化越来越自信,外籍人士过去在中国还想有的一些“潜规则特权”也在消失殆尽。
我记得多年以前还有专门的“外国人报案”业务,只要是外籍人士去报案,处理就会更快一些,有一回一位日本人在武汉丢失了自行车,结果警察一天之内就帮他找了回来,把日本人给感动坏了,直夸中国警察办事效率高。
但现在,不会再出现这种区别对待的事情了,外籍人士的“潜规则特权”已经没有了,尤其是在疫情期间,该隔离的隔离,该封控的封控,享受和普通国人同等待遇。
所以不要再把外籍身份当成是来中国的“挡箭牌”了,尤其是那些在中国还被通缉的,回来一个抓一个。时代变了,今天的中国年轻人,已经学会平视这个世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