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险恶!华人夫妻利用一纸条约白赚400万,卖了房还不搬走!法官竟然还表示支持...(组图)
中国人就爱坑中国人,在加拿大,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比比皆是...
去年6月,温哥华西区一处房屋的前主人Liu和Feng以近400万加元的价格出售了他们的房子,但时至今日,他们都还是住在这所已经出售的房子里。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悉2023年4月,Liu和Feng夫妻俩与Wang和Zhang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他们同意以390万加元的价格出售位于西36大道的一栋房屋。
这笔交易于2023年6月15日结束,但在交易结束前,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住宅租赁协议,允许Liu和Feng在9月底之前继续住在房子里。
根据合同,租赁协议的日期为2023年5月1日,它要求前房主Liu和Feng每月支付5,500加元的租金,以及维护房产并继续支付水电费。
要知道,这个地段的房屋均价都在五六百万加元左右,以390万的价格成交,每个月还有租金拿,这不就是妥妥的赚翻了嘛!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其实这份买卖合同里还有一份附加合同,它承认了租赁协议,指出“卖家不需要支付保证金”,但买家将“扣留”10万加元的购房款,直到租约到期前不久。
“自2023年9月30日租赁协议的固定期限结束以来,请愿人的立场是,他们有权继续按月租赁,租金应该从10万加元的保留中支付,从2023年9月底开始。”
就这样,租赁合同签约没多久,原房主Liu和Feng就开始作妖了,表示要拒绝支付租金。
2023年12月,Liu和Feng还恶人先告状,向该省住宅租赁部门申请解决纠纷。
Liu和Feng辩称,扣留的押金10万加元是保证金,并试图让RTB命令Wang和Zhang向他们支付保证金,连同利息,以及“非法扣留押金的法定罚款”。
法院的裁决表明,今年2月,一名RTB仲裁员得出结论,认为扣留不是保证金,理由之一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不需要保证金。
Wang和Zhang则对地租局的裁决做出了回应,他们于3月1日向租户发出了为期10天的通知,要求终止未付租金的租约。
Liu和Feng对该通知提出了争议,再次向RTB申请仲裁。
第二次RTB案件于4月审理,仲裁员得出结论,之前RTB的决定认为,扣留不是保证金,这意味着租户确实拖欠租金。
仲裁员发布了有利于Wang和Zhang的占有令,但当Liu和Feng向BC省最高法院请求对两项RTB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该令被搁置。
BC省最高法院法官Kevin D. Loo指出,由于第二次RTB决定依赖于第一次RTB决定中关于延迟的决定,因此根据对仲裁员关于延迟的推理的分析,两项决定都将维持或撤销。
Kevin认为,仲裁员关于扣留不是保证金的认定“至少有两个原因存在缺陷”。
首先,仲裁员的推理部分基于这样的结论,即扣留与该单位的状况无关,也不取决于该单位的状况。
Kevin的决定指出,这种对保证金目的的解释过于严格,并引用了《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该法将保证金定义为“承租人对住宅财产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其次,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确实将保留权与单位的状况联系在一起,因为它指出卖方有义务维护该物业。
法官Kevin在判决书中写道:“我认为,10万加元的保证金显然是押金,因为《住宅租赁法》中对这个术语的定义是保证金。
很明显,从文件的表面上看,拖延是为了确保租户对该财产的义务,答复者未能找出任何其他可行的实施理由。”
此外,法官指出,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当事人给他们的关系贴上的标签“不是决定性的”。
扣留金是否为保证金的问题必须根据其功能和该术语的法律定义来回答,而不是租赁协议中如何描述。
“在我看来,当事各方选择不将延迟称为保证金,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合理地导致仲裁员得出结论,认为延迟不属于保证金,因为延迟显然属于(RTA)中保证金的定义。”
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法官裁定,RTB的第一个决定应该被撤销,因为“明显不合理”,第二个决定应该被撤销,因为依赖它。
最终,法官保留了允许买家驱逐卖家的占有令,并命令RTB重新考虑这两项决定背后的问题,他还将诉讼费判给胜诉的Liu和Feng。
也就是说,至少在一段时间内,Liu和Feng还能继续住在他们已经售出的房子里,新房主也无权把他们赶走。
当初以为自己捡到大便宜的Wang和Zhang夫妇,不知道现在心里作何感想...